▲新北體育班學生跳水撞到地板,導致四肢癱瘓,父母提告學校求償共4千4百萬。(圖/爆料公社)
記者郭玗潔/新北報導
新北某體育班高三學生為游泳隊隊員,因比賽將近,於課後在泳池做自主訓練,練習「跳水出發」,卻在第3次跳水時撞及泳池地板,導致頸椎骨折、四肢癱瘓。張生父母認為學校泳池水深不足1.35公尺,卻讓身高192公分的張生跳水,導致重傷害,對學校提告求償4千8百萬元。新北地院審理,認為張生及父母依民法求償於法不合,應提出國賠,判他們敗訴。
判決指出,新北某高中一名體育班張姓男學生參加游泳隊,因在2018年11月29日下午4時許做課後自主訓練時,進行「跳水出發」動作,跳入水池時頭部撞擊泳池地板,導致外傷性頸椎骨折及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張生父母認為學校有管理過失,對學校提出告訴。
家長認為,按規定學校游泳池兩端池壁前1公尺到6公尺範圍內,若水深最低限度未達1.35公尺時,不能實施跳水動作,但兼任體育班班導和游泳隊總教練的陳女、聘僱執行教練張男,和另一名義務指導教練都未禁止張生跳水,讓身高192公分的張生跳水後導致重傷害,校方有明顯過失。
張生父母依民法對學校求償,包含醫療費約75萬元、已支出看護費約76萬元,未來近60年看護費共2千3百萬元,及設置無障礙空間裝潢費、增購醫療器材、未來勞動能力減損,和精神撫慰金400萬,為張生求償共4千4百萬餘元,另父母也各求償精神撫慰金2百萬元。
校方則表示,國際游泳總會雖訂定游泳池水深最低限度為1.35公尺,但規定是針對競賽專用游泳池規格,非對一般教學用游泳池做強制規範規,且張生跳水時,泳池深度是否未達1.35公尺,也已無法證實。另據新北市教育局的「新北市立○○高中學生游泳池意外事件調查報告書」所載,測量學校游泳池最淺處深度為 1.1公尺,最深處為1.5公尺,也未違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游泳池管理規範」。
校方指出,張生在該場地練習跳水次數估計有數百次甚至上千次,均無事故發生,當日會出事是由於他雙手未依正常情形放在頭部前方,突然以危險姿勢入水,且出發之仰角過高,導致發生事故,是任何人均無法預期或防免的突發意外,屬於張生個人操作意外,不可歸責學校場地和水深因素。
新北地院認為,民法雖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損害者,需負賠償責任,而原告指陳女、張男兩位教練執行職務指導學生時有過失,並非「故意違背」,不適用於民法,應依國家賠償法之程序請求國家賠償。
另外,原告主張學校對公共設施游泳池的設置有管理過失,導致他的生命財產權受損,也應依國家賠償法所定之程序請求賠償,依民法求償於法不合,判張生和雙親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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