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以水管勒住兒子的頸部,遭判刑9月定讞。此為示意圖。(示意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與15歲的兒子發生衝突,氣得拿出水管勒住兒子頸部。兒子事後提告家暴傷害,吳男遭起訴,一審判刑9月。但兒子不滿判刑太輕,說自己長期遭家暴,但爸爸卻毫無悔改之意,建請二審加重判刑。高院二審未採信,維持9月刑度。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21年8月間,傍晚五點多,當時15歲的少年正趴臥在桌上,身為父親的吳男看到後,非常不滿,竟拿出水管勒住少年的頸部,時間持續3、4秒鐘。當時桌上的監視器錄下吳男使力勒住兒子脖子,兒子臉部漲青,還好少年也奮力撐開水管,才免於昏迷。事後少年不滿,提出家暴傷害告訴,吳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男有罪,判刑9月。少年不滿判刑太輕,認為自己長期遭到父親暴力對待,還被診斷出患有焦慮、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疑似創傷壓力症候群等症狀,而父親在此次水管勒頸事件後,也沒有悔改及彌補之誠意,造成他難以抹去心理陰影,因此上訴請求高等法院二審加重刑度。
至於吳男也提出上訴,他指出,在相關父親家暴兒子類型的案件中,大多判處拘役(60日以下)、或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以下)的刑度,從沒看見有法官判處不得易科罰金的刑度;況且,在本案發生前一家四口感情融洽,生活美滿,法官實在不應該對本案他以嚴父身分管教過當的單一事件,完全抹殺他對兒子多年來融洽的相處、教導、陪伴,請求宣告可易科罰金之刑。
不過高院審理後,認為吳男水管勒頸的行為太過危險,再加上力道極大,顯然不是管教子女的正當手段,再加上少年確實被診斷出焦慮等症狀;不過考量吳男之後在開庭時坦承犯罪,以及吳男被核發家暴保護令,監護權也改定給母親等等因素,高院認為吳男若入監服刑,對少年的生活影響不大。因此最後高院還是維持9月刑度,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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