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議員吳瑞芳(後排左2)虛偽申報及溢報助理薪資被判刑。(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南投縣4連霸議員吳瑞芳,遭控以2萬餘元薪水,聘用劉姓助理卻溢報助理費,再以林姓、羅姓2位民眾充當人頭,詐領助理費512餘萬元,南投地院一審判處4年6月徒刑。台中高分院認認她對地方公共事務發展運作貢獻極多,並繳回不法所得512萬餘元,援用刑法第59條情況顯可憫恕減刑,改判3年10月。
判決指出,無黨籍的吳瑞芳自2009年底,首度參選南投縣第四選區(竹山鎮、鹿谷鄉)縣議員即當選,至今連任4屆。但吳瑞芳自2010年3月1日起就任起2015年6月止,竟向並未聘用的林姓、羅姓2位民眾收取其等之個人基本資料、身分證件及郵局帳戶存摺和印章,再利用職務上機會,向縣議會申報林、羅2人擔任議員公費助理,按月詐領每月薪資2萬至3萬元助理費;無實質審查權限之縣議會公務員因此陷於錯誤,依吳瑞芳所申報不實內容事項予以登錄、按月撥款,而款項都被吳瑞芳中飽私囊。
吳瑞芳從2013年1月起至2020年7月止,雖確實以2萬多元聘用劉姓民眾擔任議員公費助理,並向縣議會做員額和薪資撥發登記,卻未給付劉姓民眾全額公費助理薪資,其餘同樣流進吳瑞芳口袋中,總計10年間透過3名人頭,向南投縣議會詐取達512萬735元。
全案審理時,吳瑞芳辯稱,她雖未實際聘用林、羅二人,但溢報公費助理補助費有拿去另外私聘她丈夫、兒子等5人做她的私聘議員助理,而他們都有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她並沒有想詐領補助費的意圖。一審不採信,判4年6月徒刑。
二審今天宣判,認為吳雖不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於偵查中自白,減輕其刑」的規定,但考量她擔任議員任內,為地方公共建設項目提案多件並成功爭取預算,對地方公共事務之發展、運作貢獻極多;又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積極籌措款項,而將所詐領的不法所得全數繳回,已可見其積極彌補損害之心態,若逕予量處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7 年,即無從與完全中飽私囊或拒不繳回貪污所得者之惡行作出區別,在客觀上應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失衡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改判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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