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洩密索賄百萬!廠商喊冤:僅配合 法官打臉判賠文化部180萬

▲彰化地檢署查緝風電索賄案,發現文資局跟廠商索回扣。(翻攝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文資局秘書事務科科長蕭銘彬向廠商索回扣,蕭遭判刑,廠商也需賠償文化部。(翻攝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記者蔡怡萍/台中報導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前秘書事務科科長蕭銘彬,在辦理火災預警系統採購案時,洩漏招標文件給巨烽實業有限公司,讓巨烽以900萬元得標,並另外給予蕭銘彬100萬的賄款,蕭銘彬遭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將判處3年8月徒刑,文化部也向巨烽公司提告返還180萬,法院審後全數判准。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提告指出,辦理「文化資產園區雲端火災預警系統規劃設置」勞務採購時,秘書事務科科長蕭銘彬竟洩漏機密招標文件給巨烽公司,使巨烽能在公開招標時以900萬元得標,巨烽的負責人劉男事後也支付100萬賄賂給蕭銘彬,蕭遭到彰化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目前上訴二審中。

文化部主張,巨烽實業有限公司應依照返還不當利益的2倍,即200萬,扣除採購案時保固保證金20萬,還有180萬須返還給文化部。

巨烽公司則表示,該採購案是蕭銘彬主動洩漏文件資訊,並且向他們索賄,他們只有配合,顯見蕭銘彬責任之重大,文化部卻未善盡督促責任,並怠於向蕭銘彬請求賠償,卻將責任全歸咎於巨烽,已顯失公平,甚至文化部還有追加工程款248萬餘元未付,請求予以抵銷。

台中地院認為,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巨烽公司表示僅是配合蕭銘彬索賄,但廠商本就應該主動拒絕,以維持招標公平性,追加工程款也為巨烽自行規劃建置,無法抵銷,因此判決需返還給文化部18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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