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林姓人夫指控,妻子與吳姓友人在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間發生不正當交往關係,期間有過10多次性行為,憤而決定提告求償200萬元;吳男則辯稱,林男在對質時曾說「我還是繼續忍耐,忍耐了2年」,可見早已超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林男先前只是懷疑,真正得知妻子外遇是在今年3月,最終仍判吳男應賠償林男60萬元較為適當。
▲林男懷疑妻子外遇朋友,經追問才知道自己真的被戴綠帽。(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林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和妻子結婚6年,原本家庭生活和諧美滿,但自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妻子與吳男反覆往來,甚至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間每周相約見面2次,發生性行為高達10多次,今年3月中旬在他的追訊之下,妻子才坦承婚外情,他則決定對吳男提告求償200萬元。
對於上述指控,吳男辯稱,他與林妻原本就是朋友,當時林男透過電話不斷逼問,他顧慮到林妻的安危,為了避免林男情緒激動,才會順著對方的問題回答,並說出「我沒有記次數」、「15次應該有吧」等話。
吳男接著指出,況且在對質過程中,林男曾說出「我還是繼續忍耐,忍耐了2年」,可見林男知悉被侵害配偶權的事情已經超過2年,縱使他真的有做出侵害行為,也早就超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調查,除了錄音證據之外,吳男在訴訟外也曾自認與林妻發生10多次性行為,而且當被問及是誰主動、地點是在摩鐵還是工廠,他則回答「家裡有過」,這部分雖然不生民事訴訟法自認之效力,但仍可作為證據之用。
法官接著表示,若吳男是因為擔心林妻受到傷害,一時慌張才會配合陳述,那他大可回答自己沒有與林妻發生性行為,而不是說出「應該10初次」、「家裡有過」等話,況且這些話還是他自己主動提出的,與林男質問的提示內容不同,因此特別可信。
至於是否超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林男的律師解釋,林男在這段期間與妻子的感情不太圓滿,也懷疑過妻子外遇,但一直沒有明確證據,所以無法確認,一直到今年3月妻子坦承,他才知道自己真的被戴綠帽。
法官表示,林男的說詞合理,加上吳男無法證實林男是否在今年3月前就明確知道妻子外遇的事情,因此難以認定的他的抗辯有理由,最終仍判他應賠償林男6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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