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認王男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維持一審判決。(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彰化市王姓男子擔任公所垃圾轉運站班長,2021年間他協助柯姓同事的兒子,違法將餐廳拆除、修繕的產生的1.9餘噸廢棄物,傾倒在草仔埔垃圾轉運站內,讓同事省下3萬7800元垃圾清除費用。一審依貪汙罪將王男判刑1年4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王男不服提起上訴,認判決過重且褫奪公權將讓他無法繼續擔任清潔隊,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已審酌他犯後態度良好、金額不高,給予緩刑已屬偏低量刑,褫奪公權則是法律規範,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王男是彰化市公所清潔隊草仔埔垃圾轉運站班長,負責值班人員值班、現場環境維護及管制清運車輛進出,他2021年接受柯姓同事的請求,協助其子處理餐廳的拆除、裝潢、修繕工程所產出的事業廢棄物,該年3月至5月間,讓他們分5次、共9車次將廢棄物傾倒在草仔埔垃圾轉運站內,達1.935公噸,圖利柯男兒子免於支付合法清除處理機構費用共3萬7800元。
王男為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依彰化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執行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所清理之廢棄物並未包括事業廢棄物。彰化地院認王男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並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2年。
王男不服提起上訴,認原審量刑過重,尤其是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會導致他無法繼續在清潔隊任職。
二審認為,一審已審酌王男坦承犯行,不法利益金額不高,事後也將堆放在垃圾轉運站內的廢棄物全數載離並回復原狀,犯後態度良好,且附帶向公庫支付5萬元的條件,判處之1年4月、緩刑3年的刑度已屬偏低的量刑,有利於王男。
至於褫奪公權2年部分,雖王男期間無法繼續擔任清潔隊,固值同情,但法官仍需遵守法律規範審判,二審認王男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最高法院。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