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工作交接有疏漏,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送交人審會議處。(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地院李姓法官日前審理一起民事賠償案件時,主動要求雙方當事人先合意停止訴訟程序4個月,之後會請書記官提醒當事人具狀續行訴訟。不過之後案件更換承審法官時,竟漏未交接,導致接手的法官認為本案已經撤回,終結訴訟。當事人提出法官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21日決議,將該名法官送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並建請警告處分。本案為罕見的當事人請求對法官個案評鑑成功的案例。
根據司法院提供的資料,李姓法官承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簡字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案件於2022年7月19日開庭,當時雖記明筆錄,稱雙方合意停止訴訟程序4個月,且案件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起訴。不過當庭勘驗法庭錄音後,原來是法官主動對當事人要求雙方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還強調「書記官會打電話給你」、「書記官請你做的事情你就照辦」。
不過李法官事後因為職務調整,將本案交由另名法官審理,但卻忘記交接這些事情。新的承審法官認為本案經過多時未續行訴訟程序,「視為撤回起訴」,因此將本案駁回。當事人發現案件遭駁回後,非常不滿,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個案評鑑,法評會於21日做出決議。
法評會認為「受評鑑法官主動促使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卻未依職權當庭向請求人解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起訴』之法律效果,顯未善盡妥適之訴訟照料義務。」「受評鑑法官既主動促使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告知請求人會請書記官電話聯繫遞狀續行訴訟事宜...其所為顯然辜負請求人對受評鑑法官之信賴,亦有違其對當事人之當庭諭知。」
法評會也說,本案「需重行起訴並繳納裁判費,再度花費相當之勞力、時間重啟訴訟程序,對於請求人訴訟權之行使及程序保障,顯然有重大之影響,且無故增加當事人不合理之負擔。」「受評鑑法官之行為,顯已損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及增加當事人不合理之負擔。」最後法評會決議將李法官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並建請警告處分;至於當事人認為李法官辦案遲延部分,法評會不付評鑑。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