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呂姓人妻指控,陳姓丈夫因為被抓包外遇,還有家暴行為,因此與她簽立一份協議書,要將現有財產、未到期的定存通通匯入她的帳戶,後來卻沒有依約履行,憤而決定提告請求給付282萬餘元。不過,由於協議書中並未記載「賠償」、「外遇」、「家暴」等字眼,加上另外3個原因,最終嘉義地院法官沒有採信呂女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
▲呂女指控陳男外遇,簽立協議書之後卻「一毛也拿不到」。(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呂女在判決書中主張,陳男被發現有婚外情,且對她實施家暴,事後自覺愧疚,於是與她簽立一份協議書,內容包含「陳男願將其存放於銀行之全部存款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存款與活期存款)移轉予呂女,並即刻匯入呂女所指定之帳戶;其中定期存款若尚未到期,陳男應於到期後即刻匯入呂女所指定之帳戶。如有違反約定,除仍應依約如數清償外,更應給付協議書簽訂之日(即2021年1月7日)存放於銀行的全部存款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定期與活期存款)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呂女表示,沒想到之後屢次催討,陳男都找藉口拖延,她才決定提告要求給付282萬5254元;至於協議書中為何沒有提及家暴、外遇等事,她強調,因為當時兩人好不容易修補好關係,想避免使用尖銳言詞,但雙方已在今年7月經法院判決離婚。
陳男則表示,協議書是基於雙方配偶關係而訂立,如今兩人已經離婚,協議書的先決條件早就不存在了,他自然不用履行;此外,協議書內容是要他將自身財產,甚至是未來會繼承的財產通通贈與呂女,形同要他現在及未來均一無所有,根本違反公序良俗。
嘉義地院法官認為,依法規定,呂女主張權利應負舉證責任,首先,協議書內並未提及陳男給付現有財產及日後繼承時可能取得的財產,是因為他有婚外情且對呂女家暴的賠償。
其次,負責草擬協議書的律師出庭作證,坦言並不認識陳男、呂女,也不了解他們的底細,雖然過程中有印象聽聞呂女指控陳男外遇、家暴,但他們事先沒有完整說明,也沒有說要來辦理什麼事項,所以他沒有寫上類似「因家暴、外遇等事件,乙方願賠償甲方」等字句。
第三,協議書一開頭就載明,「現為配偶關係,今就財產分配等事達成協議,並依照甲乙雙方自由意志簽署協議條款如下」,可見當時陳男是為了維繫或挽留婚姻,才會簽署在財產歸屬上對自己完全不利的協議書。
第四,協議書的簽立時間為2021年1月7日,呂女直到雙方經判決離婚才提告,與一般損害賠償會要求對方儘快履行的常情不同。
法官認為,從協議書的文字內容無法看出損害賠償之合意,依律師證詞也無法確認陳男給付財產是為了賠償,因此無法採信呂女的說詞,最終認定協議書的性質為贈與契約,由於陳男已經表明要撤銷贈與,呂女不得再拿著協議書的約定要求履行,因此裁定駁回她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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