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人夫阿強(化名)控訴,妻子小鳳(化名)自2021年7月打了疫苗之後,就出現整天昏睡、四肢無力的症狀,宛如「人彘」,考量到妻子需要外傭照護,所以他想透過離婚來換取低收補助。不過,由於小鳳表明不願意離婚,並直指丈夫想離婚確實是為了補助,加上沒有證據證實她的病症是因疫苗引起,台北地院法官最終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阿強聲稱妻子的身體衰弱到動都動不了。(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阿強在判決書中的第一句話便直指「小鳳是人彘」,他表示,妻子在2021年7月10日施打疫苗,之後出現整日昏睡、四肢無力的病態,衰弱到動不了,「身上掛個餅都轉不了」,需要他協助照顧生活起居;此外,夫妻倆早在2012年就簽好離婚協議書,2021年他因為獲得繼承祖產,為了確保祖產不被詐騙集團用詐欺手段侵占,必須搬遷守護,另成新戶獨立生活。
阿強接著說道,他據實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中低收入戶,卻因為妻子名下有人壽險保單的關係,被認定尚有資產,不符合資格,加上他自認不是個細心的人,照顧妻子還是需要外傭協助,這才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目的是要取得低收補助,「道義上我不能分割,我也有幫她的義務」。
小鳳經過法院合法通知雖然沒有出庭,但她透過書狀表明不願意離婚,也不想破壞家庭完整,丈夫想離婚只是想取得低收入戶補助而已。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阿強雖然有出示一名女子以背面側躺於床上的照片,以及一張女性站在屋內行走的照片,也曾向台北市衛生局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但都無法證明小鳳的身體狀況與疫苗有關,而且照片中的女子明顯可以站立行走,與他所描述的衰弱到無法行動的狀況不同。
法官接著指出,退一步而言,假設小鳳真的是因為疫苗產生不良反應,也僅屬於個人健康受損,並不會危害到阿強的健康,不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所稱的不治之惡疾,他以此理由請求離婚,顯然沒有根據。
至於離婚協議書的部分,法官表示,協議書上沒有小鳳的表示意見,也沒有記載日期,無法證明是否真的是她親筆簽署,也不能證明雙方是否在2012年間就有離婚的意思,因此最終沒有採信阿強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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