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空拍。(圖/消防局提供)
記者陳崑福、陳韻如/屏東報導
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公司(8420)工廠22日發生爆炸,造成9死、111傷、1失聯悲劇。對此,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受害人向法院對明揚聲請假扣押,但稍早遭到屏東地院駁回。
屏東地院回應,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債權人的債權被保全,債務人的權利亦因此受到限制,且假扣押程序不公開,貴迅速,特重時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26條第2項修正理由,可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時,應先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盡釋明之責。
屏東地院表示,所謂「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等情形;「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情形。
因此,本件債權人就假扣押的原因,必須提出可供法院隨時進行調查的證據,由於債權人等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則縱使債權人等陳明願供擔保,也不能認為已補釋明之欠缺,依法自不應准許其假扣押之聲請,且無限期命補正之必要,而應予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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