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特戰部輔導長帶下屬翻牆,在超商飲酒作樂到天亮,最後被判刑。(示意圖/國防部發言人)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一名杜姓輔導長2022年9月帶3名下屬翻牆出營區,到隔壁的便利商店飲酒作樂,直到天亮才回到營區。案經憲兵隊報告,桃園地檢署依長官擅離部屬罪起訴,最終桃園地院在本月8日判刑1年2個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
根據判決書,特戰部特戰一營營部連杜姓上尉輔導長2022年9月1日晚間6時起擔任部隊留守主官,明知應在部隊駐地內待命,以應付突發狀況,竟在9月2日凌晨3點帶著3名下屬翻牆,到營區隔壁超商飲酒,直到早上6點24分才從駐地大門回到營區。
特戰部得知後,主動通知憲兵隊偵辦,檢方依「長官擅離部屬罪」起訴。《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長官擅離部屬罪」是指有統率部隊權的長官,無正當合法之原因,或未經該管權責長官許可,擅自離開部隊。
「長官擅離部屬罪」立法目的,在於使指揮官能確實掌握人員及部隊動態,使之無疏離,以資保護部屬,並發揮統合戰力,此罪屬即成犯,一有擅離部屬行為,即可成立該罪。
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被告身為職業軍人,且為該營區內當週留守主官,竟於排定留守值班時間,未依規定完成正式請假程序或找人代理,亦無正當理由,即擅離部屬及勤務所在地,並在外逗留,放任本應負責勤務於無人可處理之境地,忽視法紀,有虧職守,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因此近日判刑1年2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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