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爆炸釀9死111傷!聲請假扣押遭法院駁回 屏檢:協助提抗告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公司工廠22日發生爆炸意外,釀成9死、111傷、1失聯重大傷亡,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罹難家屬聲請假扣押,但被屏東地方法院24日下午以假扣押理由不足為由駁回。屏東地檢署表示,將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屏東分會,協助家屬提出抗告。

▲明揚火警現場           。(圖/資料照)

▲明揚火警釀成9死111傷1失聯 。(圖/ ETtoday資料照)

▲明揚火警現場           。(圖/資料照)

明揚公司爆炸案,造成9死、111傷、1失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屏東分會受理被害人委託,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公司財產,但25日被法院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指出,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債權人的債權被保全,債務人的權利亦因此受到限制,且假扣押程序不公開,貴迅速,特重時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26條第2項修正理由,可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時,應先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盡釋明之責。所謂「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等情形;「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情形。

因此,本件債權人就假扣押的原因,必須提出可供法院隨時進行調查的證據,由於債權人等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則縱使債權人等陳明願供擔保,也不能認為已補釋明之欠缺,依法自不應准許其假扣押之聲請,且無限期命補正之必要,而應予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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