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謝姓男子認為樓上陳姓女鄰居在陽台澆花、餵養野貓野鳥,影響他家環境卻講也講不聽,於是在冷氣室外機管線內偷裝監視器、全時對著陳女陽台錄影,陳女發現後提告,謝男堅稱僅拍攝陽台等開放空間、沒偷窺屋內,台北地院審結,認定謝男的監視器畫面看得到謝女家裡窗邊景象,已侵犯個人隱私的核心領域,依竊錄罪判謝男2月徒刑,並沒收監視器含鏡頭與偷拍檔案,可上訴。
本案家住4層樓公寓1樓的謝男,先前因在1、2樓間外牆鑽孔安裝分離式冷氣室外主機,與正上方2樓陳姓女鄰居起爭執,被陳女提告要求回復原狀並賠償9萬餘元,因謝男第一時間就請安裝師傅將主機向下移到1樓鐵皮遮雨棚上方,並補好外牆所鑽孔洞,謝男獲判免賠確定。
但雙方因此種下心結,謝男認為陳女常在陽台澆花滴水,又喜歡餵養野貓野鳥,影響到他家的居住環境,屢次反映溝通都沒用,謝男2022年11月初偷偷在冷氣室外機下方的管子裡,安裝1組監視器朝上對著陳女家陽台拍攝,同月12日就被陳女發現、報警處理。
謝男挨告自認沒犯錯,堅稱安裝監視器只是反制陳女的侵害,「保護我自己私人財產不被破壞」,且鏡頭仰角錄影開放的空間、拍不到屋子裡的動靜,「跟妨害秘密有什麼關係?」
法官指檢方勘驗謝男監視器錄到的畫面,發現能拍到屋內靠近窗邊的景象,包括有人開窗對著窗外盆栽澆水時的頭部與動作。陳女指稱,被謝男監視器鏡頭拍到的窗戶打開後,是她家客廳看電視的地方,她靠近窗邊走動就會被錄到。
法官認為就算在公共場所,也有權不被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接近干擾,何況私人住宅是個人隱私生活、期待不受他人無端侵擾的核心領域,即使打開窗戶、沒降下窗簾或門沒關上,也不容許他人使用工具設備加以窺視、竊聽或竊錄。
法官指謝男用監視器拍到陳女屋內動靜且不間斷攝錄,顯然嚴重影響陳女日常生活及人格自由發展,謝男雖辯稱用意是保護自己私有財產,但目的其實是蒐證陳女澆花、餵野鳥野貓的行為,卻持續錄影,已超出必要性,且不認錯,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謝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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