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台北男子阿浩(化名)與女子小珍(化名)是鄰居關係,2021年8月6日他被指控尾隨女方,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事後,小珍又指控他是長期跟蹤,決定提告求償11萬元。不過,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小珍沒有舉證證明,最終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小珍指控阿浩長期跟蹤騷擾。(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小珍在判決書中主張,她和阿浩是對門鄰居,2021年8月6日上午阿浩從她家門口一路跟蹤至附近的派出所,警方監視器有錄到對方緊跟在後的畫面,行經某個路口時,甚至追得很緊,雙方距離非常近,而且這個跟蹤行為是長期的,她實在忍無可忍,這才決定蒐證提告,並求償精神慰撫金11萬元。
阿浩則辯稱,他沒有長期跟蹤小珍,只是偶爾有往相同方向外出辦事,這是很正常且有可能發生的事情,卻因此被說成跟蹤騷擾,他也覺得很無奈;再者,雙方在這之前曾因停車糾紛鬧上法庭,為了避免再次受到干擾,他沒有計較警方的申誡裁罰,也沒有提出申訴,目的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只求生活寧靜,怎麼可能再去招惹小珍。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小珍在2021年9月4日確實曾向派出所報案,指稱阿浩在同年8月6日跟蹤自己,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對阿浩裁處申誡,這部分雙方都沒有異議,可信為真。
法官接著表示,關於2021年8月6日這件事,阿浩已被裁處申誡,小珍主張阿浩長期跟蹤,但對於她受到的損害與阿浩的不法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並未舉證證明,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終認定她求償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日前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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