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劉姓男子指控吳姓鄰居在屋外裝有WIFI功能監視器,不僅錄到自家大門密碼,連進出、穿著衣物過程均被監控,侵害隱私權決定提告。(示意圖/Unsplash)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俗話說「千金買厝萬金買鄰」,若遇歹厝邊超崩潰!住北市劉姓男子指控住對面吳姓鄰居在屋外裝具有WIFI攝影監控功能監視器,導致進出家門輸入密碼、穿著衣物被監控,嚴重侵害隱私權,因此提告求償8萬元。士院審理後,認求償有理,參酌劉曾任經理、年薪逾千萬、吳年薪95萬,故賠1萬適當。
劉男提告主張自己住4樓之1,住正對面的4樓之2的吳姓鄰居卻無故在房屋外裝設具有WIFI攝影監控功能監視器,並直接拍攝其住家大門,不僅可側錄自家大門所輸入密碼,也使他進出自家大門、攜帶物品、穿著衣物的過程均遭吳男長期監控,進而侵害隱私權,因此請求8萬元精神賠償。
挨告後的吳姓男子抗辯說,劉妻曾因裝設監視器行為,曾對他提起妨害秘密告訴,但經士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劉妻再議後仍遭駁回,可見自己並無有監控行為,也沒侵害到劉男隱私權。
法官發現,監視器連結手機後顯示的螢幕畫面是從4樓之2看出去方向的4樓梯廳空間,確實可以看見劉男何時外出、何時返家、攜帶何物、穿著何衣等私密個人資料,然而吳裝監視器拍攝到公共領域,也未經大樓同層住戶同意。
再者,4樓之2房屋門口旁另有裝設原建商所設計給各住戶具有攝影監視功能的門鈴對講機,功能主要是與警衛室連線,並設防盜監控功能,以保安全等情,吳男實無必要在未經原告同意情況下,另行加裝監視器,雖妨害秘密不起訴,而該條文僅針對被害人「非公開的活動」加以窺視或攝錄,但憲法對隱私權保障,應包含個人在公共場域中,也應享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
經查,吳男裝設監視器讓劉家親友出入大門、大門前走廊均遭監看,使劉精神倍感壓力而受痛苦,認請求有理,參酌劉碩士畢業、曾擔任經理、年薪約美金372000元(約新台幣1199萬餘元)、名下有不動產及汽車;吳碩士學歷、現擔任業務經理、年薪約95萬元、名下有不動產及汽車,認請求精神慰撫金8萬元尚屬過高,應酌減為1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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