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已婚的高姓司機今年3月間在台北市士林區某處撿到國中生A遺失的悠遊卡,竟在2小時內連刷3次,消費總金額為139元,最後還把悠遊卡弄丟,因而挨告。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高男罰金4000元,得易服勞役4日,全案仍可上訴。
▲高男拿撿到的悠遊卡買了139元的東西,結果挨罰28倍罰金。(示意圖/記者周亭瑋攝,非本文遺失物。)
判決書中記載,高男今年3月20日下午5時40分左右在台北市士林區某處,撿到A學生遺失的國中學生證悠遊卡,竟貪為己用,在2個小時之內前往超商購物3次,並使用該悠遊卡支付款項,金額合計為139元。
A學生的母親發現悠遊卡不見了,於是主動向士林警分局報案。警方循線追查,很快就逮到高男,並報告士林地檢署由檢察官偵查起訴。高男被逮後,對於上述犯行均坦承不諱,但該悠遊卡已經不知去向,因此無法還給失主。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高男侵占他人遺失的悠遊卡,甚至拿來消費,行為確實不可取,考量到他過去有竊盜、侵占等前科,這次雖然已坦承犯行,侵占款項也只有139元,犯罪所生損害尚屬輕微,但素行非佳,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4000元,得易服勞役4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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