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度酒駕被攔狂飆撞傷2警 業務反控警車闖紅燈下場曝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苗栗林姓業務2018年間因酒駕被判刑3個月確定,今年6月間再度酒駕上路,遇到警員攔查竟加速逃逸,追逐過程中與警車發生碰撞,導致2名警員受傷;事後他反控警方闖紅燈,他沒有反應機會才會撞上。不過,苗栗地院法官未採信,日前依法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台南市學甲分局警方在11日晚上執行取締酒駕防制危險駕車勤務,查獲49歲陳姓女毒品嫌犯,起獲安非他命及吸食器。(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林男先前因為酒駕被抓過1次,第2次遇到警方攔查,竟加速逃逸。(示意圖/記者林悅翻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林男2018年間因酒駕被判處3個月確定,並於同年7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沒想到他仍不知悔改,今年6月13日晚間9時、10時左右在家中飲酒之後,隨即於同月14日凌晨0時許開車外出。

林男開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銀河路與日新街口,因為右轉沒打方向燈,被巡邏警員攔查,他見狀竟加速逃逸,雙方一路追逐至永貞路1段與台1己線路口,他不慎與警車發生碰撞,造成2名警員受傷。經警方事後檢測,林男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

林男挨告之後坦承酒駕,但強調發生車禍時,他是綠燈正常路權使用人,對方雖然是警車,但闖紅燈,未依正常鳴笛行駛,他經過路口才發現右方有車,根本來不及停下,也沒有任何反應的機會。

不過,苗栗地院法官認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法官指出,林男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卻要求聲請鑑定駕車行為有無過失,這部分與本案並無重要關係,也沒有調查證據的必要,因此予以駁回,最終依法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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