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林右昌。(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送交立法院審議。內政部5日表示,這次修法的目的是促進危險老舊建築物的重建,以及公私合作。修法內容指出,對於公有土地和建築物,除非已經有合理的利用計畫、公有土地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的5成以上,或者公有土地佔重建計畫範圍的3成以上且符合相關標準,否則都必須參與危險老舊建築物的重建。
內政部指出,按照現行法規,危老建築重建需要取得計畫範圍內所有公私有土地,以及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的同意。然而,現行危老建築條例並未像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明確要求公有土地與建築物必須參與,導致在計畫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夾雜的情況下,公有財產受到財產管理規定的限制,必須按照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等程序規定辦理,致使危老建築的改善和居住環境更新計劃的時間表受到影響。因此,這次修法新增「公有財產除外」情形,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等。
內政部說,為了保持公有財產參與彈性,此次修法也明定公有財產參與危老建築重建的方式,包括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方式辦理。如果公有財產管理機關選擇通過合作建設方式參與危老建築的重建,那就要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來評估公有財產的價值,然後根據相關程序來與建設人達成協議,以確定重建分配的比例,以便實際推動和執行。
內政部透露,這次修法將積極與立法院各政黨進行溝通和協調,期望社會各界的支持,以便盡快完成修法,加速推動公私共有土地和危老建築的重建。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