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境外勢力干擾選舉! 外國人、中港澳居民不得買競選罷免廣告

▲▼投票,投票箱,民間機構,選舉,選票,監票(圖/記者周宸亘攝)

▲2024總統、立委選舉即將到來。(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距離2024年總統大選已不到100天,為避免境外勢力及資金影響選舉,行政院公報資訊網5日正式公告《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規定選舉廣告出資者,不得為外國人、中港澳居民及其法人、團體、機構等,違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的罰鍰。

根據《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界定廣告主為委託刊播競選罷免廣告的政黨、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他中華民國國民。受託刊播者,則是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供廣告主刊播競選罷免廣告者。

代理人則是指受廣告主或受託刊播者之委託,處理刊播競選罷免廣告事務之人或營利事業;出資者則是指支付媒體業者費用或提供對價利益者。

辦法規定,廣告主不得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也不得為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辦法也規定,受託刊播者及代理人不得接受查證不合規定之廣告;經查證符合規定並刊播後始查知,或始經權責機關函知不合規定時,應即終止委託關係、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該聲音、影像並為必要之處置。

辦法指出,受託刊播者及代理人,應自刊播競選罷免廣告之日起,留存廣告檔案、廣告主或出資人的姓名、身分證等資料,留存期4年;如發生訴訟時,應延長留存至裁判確定後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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