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陳姓民眾在路上開車時,自認被一輛巴士違規超車,同時惡意逼車, 所以他把當下的行車記錄器影片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來檢舉,沒想到轄區分局卻回應「未發現危險駕駛行為認定之客觀要件構成,違規事實欠明確,故不宜依您陳述之資訊逕行舉發」,氣得他大罵「自己感覺被吃案」!
▲陳姓民眾檢舉巴士逆向,違規還疑逼車。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陳姓民眾向《東森新媒體ETtoday新聞雲》投訴,表示自己在9月6日被一輛巴士惡意逼車,同時他也把行車記錄器影片交給記者查看,就看到一輛巴士從左側切入,不但明顯跨越雙黃向之外,甚至還逆向行駛,而且有一段路程還非常靠近陳先生的車輛,就是這樣的過程感受,讓陳先生覺得他被惡意逼車,所以他在案發之後也檢附影片向高雄市警察局提出檢舉。
▲陳姓民眾檢舉巴士逆向,違規還疑逼車。(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陳姓民眾檢舉巴士逆向,違規還疑逼車,明顯跨越雙黃線。(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只是10月5日接獲鳳山分局的e-mail回應表示:「未發現危險駕駛行為認定之客觀要件構成,違規事實欠明確,故不宜依您陳述之資訊逕行舉發」,讓陳先生大罵「超扯!直接雙黃線超車逼車,回覆沒有違規事實,自己感覺被吃案了」!
針對此案,記者詢問鳳山分局,分局方面回應表示「有關民眾檢舉危險駕車案件,本分局回復內容不舉發依據案,經查本案發生於海洋一路上,檢舉人駕車右轉海洋一路後,大客車於該車左側逆向行駛超越檢舉人後,復打方向燈返回原來車道,其行為未有惡意針對性或突然減速情事,就其逆向駕車行為,本分局已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不規定駛入來車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記者詢問關於巴士「逆向超車」的違規是否已經開單告發,分局表示因為檢舉案件過多,所以會累積10天左右才一併開單,並強調在記者詢問之後,交通承辦人已經完成開紅單,屆時會寄給違規巴士的所屬單位逕行舉發。
▲陳姓民眾檢舉巴士逆向,違規還疑逼車向警方檢舉,結果警方回覆未發現危險駕駛行為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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