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委員提名人同意案審查:黃秀端(右起)陳月端、蒙志成、游清鑫、吳容輝。(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1日)審查中選會委員提名人人事案,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江永昌詢問,選罷法第53條規定選舉10天前,不能夠刊登、評論民調行為,是否包含街頭民調以及網路平台投票?對此,中選會回應,初步認為有意見調查跟彙計公開,也是屬於民調的一種。
立院內政委員會11日針對「行政院提名黃秀端、陳月端、蒙志成、吳容輝、游清鑫等5人為中選會委員」人事案進行審查,5位被提名人到場並備質詢。
選罷法第53條規定選舉10天前,不能夠刊登、評論民調行為,蔡易餘表示,現在有一個新型態民調方式就是網路民調,這算民調嗎?如果不算就不受到10天限制,還是算的話選前10天就不能有這樣的行為。
中選會主秘謝美玲表示,是不是民調要從內容判斷,包含是不是針對選舉、選民意見調查彙整後公開,未來這個部分會用個案認定,看是否符合剛才所提到的條件。初步認為有意見調查跟彙計公開,也是屬於民調的一種。
蔡易餘指出,傳統民調有抽樣過程,但網路民調是到處問然後做總數公布,若中選會認為這是民調,就必須對外公布,否則有很多網路經營者會觸法。
江永昌也詢問,街頭訪問影片跟網路平台直接讓大家投票,算不算民調?謝美玲回應,依照85年函示,民調定義為,把民眾對候選人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基本上還是依循函示意旨認定。
江永昌指出,若要認定為民調,法律載明要民調給出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跟經費來源,函示跟母法有衝突,要說街頭訪問是民調,必須要求把相關要件繳出,否則是有1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則,但若是民調,又違反選罷法規定,究竟要如何認定?
謝美玲回應,中選會對於民調定義見解,也是法院過往針對相關訴訟的認定標準,不以一般民調認定形式為準,中選會會在這個基礎上面認定。
對於民調相關要件,黃秀端表示,法律上當初規定的是比較嚴謹的民調,委員說的就是規避法律規定,但想要企圖影響選舉結果,這值得思索需要修法,否則大家都用這種方法規避,會是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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