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灑幣男」7800元!基隆刑警動歪念 吐還再繳公庫10萬

▲基隆警第四分局。(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基隆警第四分局一名偵查佐私吞民眾遺失物7800元。(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記者郭世賢、黃資真/基隆報導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劉姓偵查佐,因私吞民眾遺失物7800元、5張發票,遭停職被檢方依貪汙罪起訴,法院考量劉員坦承犯行,已還錢給遺失者,依公務員偽造文書罪處1年6月、緩刑5年,需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指出,劉員自2021年1月22日起任職偵查佐,並暫代小隊長職務,同年9月5日下午5時許,一名藍姓男子因不滿被員警告發開單,酒後跑到中山派出所前抗議,還將身上的7800元灑一地後撿起,稱他拾獲現金,要求員警受理,否則就投訴,當時承辦的余姓員警不得已只能受理,並將陳報單、拾得物收據一同送交偵查隊的蔡姓員警。

暫代小隊長職務的劉員透過同仁得知此事,竟動起歪念,私自認定藍男不要這些錢,於同月8日上午11時50分返隊時,利用蔡員桌上放置另名黃姓女子遺失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冒用蔡員的「公文筆硯作業系統」帳密登入後,偽造黃女為失主並且已領回的領據上繳簽核,實則私吞7800元。

後續警局將失主已領回通知書寄給當初「撿到」的人,也就是真正的失主藍男,藍男得知後氣炸,屢次跑到派出所反映7800元根本是自己的錢,怎麼會被他人領走?第四分局獲報展開內部調查後,劉員才出面承認是他所為,稱發還拾得物作業流程有誤,拿出7800元請同仁還給藍男,仍遭檢方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法官認為,劉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竊取民眾拾得物,並冒用同事名義製作公文書,知法犯法,更傷害其他恪盡職務之警員形象,念及劉員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整體綜合考評為良好或尚能稱職,並已返還7800元現金與5張發票,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以故意犯偽造公文書罪處1年6月,宣告緩刑5年,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在判決確定3年內向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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