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學員失蹤1小時,被發現時已溺斃,教練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記者郭世賢、趙蔡州/基隆報導
基隆市一名張姓潛水教練2022年與某潛水公司合作,帶領5名潛水學員到新北市貢寮區龍洞海域進行實習訓練,不料過程中他未注意到一名張姓學員脫隊,導致學員不幸死亡。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張男在教學過程中有多項疏失,且事後依然未正視自身錯誤,審酌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張姓教練具有國際潛水學校聯盟(ADS)二星教練執照,2022年8月27日上午8點多與某潛水公司合作,在另一名具有潛水員證照但沒有教練執照的楊姓男子陪同下,帶領5名潛水學員前往新北貢寮龍洞海域進行開放水域水肺潛水課程(又稱海洋實習訓練)。
張姓教練帶著學員出海後,雖然當天的海象狀況良好,張姓學員下水不久仍與團隊失散,但他卻沒有第一時間發現張男失蹤,發現後也未立刻進行有效搜救、求援或其他必要處置,直到1小時後才從其他人口中得知,張男面朝下漂浮於距岸邊約200公尺處水面,被人救上岸送醫不治。
張男事後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他出庭時對於學員的不幸死亡表示非常難過,但自認「我該做的、該注意的,我都做了,就算再給我一次機會,我仍然會做一模一樣的事情」。
▲教練認為,他該做的、該注意的都做了,再來一次他仍然會做一模一樣的事情。(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對此,基隆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張男明知5名學員未取得潛水員證照,且死者在封閉水域運練時,未能充分掌握中性浮力、操作浮力補償裝置及緊急安全技巧,在開放水域潛水時必須有潛水教練隨時在旁邊戒護指導,協助解決各項突發問題,張男卻未採用或準備任何應對措施。
法官指出,除了上述問題外,張男也應該採行有效的團隊控制措施,時時讓學員在視線可見控制範圍內,發生危險事件時可以及時出手處理,然而張男當天卻疏於注意,導致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死者失蹤,未能及時進行有效搜救、求援或其他必要處置。
另外,張男早在第2個潛水停留點,就已經發現水下的能見度不佳,學員之間互相欠缺潛伴意識等高風險情狀,依然未採取任何有效、妥當的團隊控制措施,或即時停止潛水活動,甚至決定繼續移動到下一個潛水停留點,導致死者在移動的過程中失散。
法官認定,張男負責這次開放水域潛水課程,負有防免學員死亡的保證義務,但張男卻未能提供排除危險、及時協助或保護學員,導致張姓學員意外死亡,且事後依舊未能正視自身錯誤,否認犯行又未與受害者家屬和解,審酌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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