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林姓男子因性騷擾案被判刑3個月,出監後台中市衛生局評估他需要接受1年的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沒想到人卻沒有按期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因此裁處罰鍰1萬元並依法提告。然而,林男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衛生局公文沒有蓋印信,寄送過程也不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一審認定犯罪不能證明,因此諭知無罪,並無不當,最終裁定駁回。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判決書中記載,林男因為性騷擾案件被判刑3個月確定,2019年9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台中市衛生局評估後,認為他有必要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於是依法命他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治療及輔導,但在完成3個月的初階課程之後,衛生局仍認為他有必要再接受進階1年的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於是再次發出通知,沒想到人卻未按期報到。
接著,林男在2021年3月29日因為竊盜案入監,相關單位以傳真方式通知獄方,轉告他出監要接受治療及輔導,但同年4月17日出監後人依舊沒有報到,台中市政府發函要求以書面陳述原因,也沒有收到回覆,因此依法對他裁處1萬元罰鍰,並限期要求在2021年10月5日報到。後來受到新冠疫情影響,台中市衛生局2021年9月27日發函通知異動期限,改為2021年11月10日,只是林男依舊沒有報到,顯然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
對此,林男坦承自己確實沒有按時報到,但他不知道遭裁處罰鍰,「我沒有收到通知」。一審法官認為,林男因竊盜案入獄後,行政機關之文書以傳真方式送達者,視為自行送達,而非以監所長官為送達人,而且該文書上並未蓋用任何機關印信,也沒有送達人監所長官的簽名,因此難認已合法送達給林男。
其次,法官指出,衛生局2021年4月9日發函通知林男接受1年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通知函在同年4月13日送達林家,當時林男正在監獄服刑中,所以無人接收,轉而寄存在郵局,同樣難認已合法送達;綜上所述,林男既未經合法通知,即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況且也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能證明他是故意屆期不履行,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因此裁定無罪。
檢方不服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台中市衛生局的通知書、通知函未合法送達,林男未經合法通知,即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也沒有經合法裁處並限期履行而屆期不履行的情形,顯然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的構成要件不符,檢方起訴所提的證據也不足以證實林男有罪,因此原審諭知無罪,並無不妥。
法官表示,檢方上訴指出林男有違反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犯行的行為,是持憑己見,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評價,來指摘原判決不當,應為無理由,最終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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