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汐止區41歲陳瑞祥,因酒醉在計程車輛周圍尿尿遭林姓司機制止,卻將林活活勒斃 。(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41歲男子陳瑞祥今年4月喝得爛醉,於汐止火車站外與65歲林姓計程車司機爆發口角,竟徒手鎖喉勒死林男,其酒測值高達1.07,被依殺人罪起訴適用國民法官法。今(12日)士林地院開庭,陳嫌否認犯行,其辯護人聲請不以國民參審程序進行,但到場4名被害家屬均盼全案能由國民法官審,且具體求刑15年有期徒刑。
今年4月6日清晨6時許,64歲林姓小黃運將前往汐止火車站排班,陳男突站在林的車子右後方尿尿,雙方爆發口角,陳離開現場後,心有不甘10分鐘後再走回現場,邊嗆「俗辣」、「你不敢打」等,且不斷逼近林且動手毆打,雙方拉扯後,陳摔倒起身後,立刻再將林推倒,趁林向後跌坐在地時,衝到左側用腳踢其身體,趁勢蹲坐後方,以雙手環繞勒住林脖子,林當場失去生命跡象,經救護人員電擊7次,送往醫院搶救仍宣告不治,動手的陳姓嫌犯當場被警方逮捕。
▲汐止火車站林姓計程車司機遭勒斃。(資料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今(12日)法院開準備程序庭,陳否認殺人,辯稱當時林男有拿酒瓶與他爭執,當時只是想架著對方身體,但因為酒醉不知道出手力道多大,僅認傷害致死罪。
陳的選任辯護人則庭前突遞狀,聲請不以國民法官程序審判,理由指出,被告雖否認殺人,但承認傷害致死,起訴書提到減輕其刑要件,故不論是殺人或傷害致死,量刑無太大差異,且涉及罪名過失致死、殺人2罪名差異,會涉及比較艱澀法律概念,說明及認定國民法官沒參與過法律專業訓練,恐會有難以理解而有評議困難,使審理程序時間冗長,損及被告、被害人權益。
蒞庭檢察官反駁說,起訴被告單一犯罪事實,並無案情繁雜情狀,辯護人提到關於被告主觀上犯意認定,屬法律解釋範疇,並非需要高度專業知識,且被告未認罪,罪名認定有異,也會影響量刑,符合國民法官第1條立法理由,然而,辯護人依國民法官第6條第1項第4款是指被告先為有罪陳述,但被告沒承認,所以不適用第6條第3款要件。
然而訴訟代理人表示,不同意被告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因傷害致死或殺人差別主觀上殺人犯意,並非複雜觀念,且藉國民法官多元化角度,有助釐清事實,更有行國民審判之必要。再者,即便被告案發精神符合檢情,並非一定減輕,此部分給國民法官裁量能貼近一般國民法官感情,最後被告提及行國民法官耗費司法資源、國民法官切缺專業訓練、職業法官會影響國民法官決定做出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這這樣恐怕沒有一件可實行國民參與審判。
對此,死者胞妹哽咽說「我哥哥一大早去洗車開工,為何要被殺?至今被告沒道歉」盼能讓公眾參與,並能從重量刑15年以上,死者的3名兒子均表示能求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
陳的選任辯護人回應說,其實被告多次想道歉,也多次向檢察官表示過,但案發後就被羈押受限於司法制度,才未致歉,陳則緩緩說:「我相當抱歉,後悔莫及,因為自己喝酒造成後面吵架,感到愧疚」,但對於如何賠償家屬卻回答不出。
法官庭末諭知,因被告律師臨時提出聲請,合議庭需時間評估此案是否行國民參審制,全案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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