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民事法庭驚傳1名庭長遭同庭法官爆不法。(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法官論壇今(16日)有則標題以「請司法院儘速依法處理士林地院民一庭庭長文中所載違法之事」貼文指出,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均在判決書上簽名,庭長閱覽後,未增刪修改判決內容,卻拒在判決書上簽名,甚至要求書記官轉告法官先將主文從電腦系統撤下,且揚言書記官「若敢公告主文,要加以懲處」,文末請求司法院查明真相。
該PO文作者具名為士林地院日股法官,且引用超熱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經典台詞:「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很多事情不能就這樣算了,如果這樣的話,人就會慢慢的死掉。」
文內指出,有件合議案於言詞辯論終結當日,經合議評完成,受命法官依評議結果撰寫判決,且受命、陪席法官均在判決書上簽名,然而宣判當日,庭長閱覽判決書後,在評議簿寫下意見,未增刪修改判決內容,但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因此受命法官前往庭長辦公室,請求庭長在判決書上簽名,庭長不遵守法院組織法第105條所定過半數評議決定,表示「我沒有要簽名,我要再開辯論」、「我有一定要簽名嗎?」堅拒簽名。
該作者表示,庭長行為已違反職務上之義務,具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應受處分、同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應付個案評鑑、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應送交自律會審議之情事,同時也表示,士院院長在工作會報上再三向同仁宣導,主文公告的規定已經修改,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務必於宣判當日公告主文,否則即依相關規定處理。
然而,受命法官確認庭長拒絕簽名之後,為免遲延交付判決原本,於審判系統上傳判決書,並將判決書原本及卷宗交付書記官,庭長竟告知書記官「不准公告判決主文」,導致宣判當日未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項、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0條規定公告主文,庭長之行為恐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嫌。
豈料,宣判翌日,該名庭長還做出其他違法行為:
(一)據書記官表示,庭長要求書記官轉告法官先將主文從電腦系統中撤下,且揚言如果書記官敢公告主文,就要加以懲處,致書記官不敢依法執行公告主文之職務,庭長之行為恐有《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嫌。
(二)當日下午,受命法官以電話請示庭長:(1)是否可以讓書記官先公告主文?(2)如果庭長認為判決書有何需要修改之部分,是否可以請庭長直接書寫在判決書上供庭員參考討論?均遭庭長拒絕。
(三)當日傍晚,受命法官與陪席法官共同前往庭長辦公室,請求庭長:(1)是否可以在判決書上簽名?(2)是否同意讓書記官先公告主文?(3)是否可以將判決需要修改的部分直接書寫在判決書上讓庭員參考討論?均遭庭長拒絕,庭長並聲稱要請院長出面處理此事,經陪席法官表示此為審判事務,不宜要求院長介入,庭長仍表示要請院長處理,疑似意圖透過院長向法官施壓。
三、宣判第三天下午,庭長面見院長請求處理,幸經院長告知庭長應循制度辦理,庭長始於當日傍晚在判決書上簽名,然已導致書記官被迫遲延公告主文。
四、事後庭長於其他合議案件在法庭上開庭之空檔、或在庭長辦公室評議時,在其他法官面前,屢次要求陪席法官上簽呈自請調庭,陪席法官表明未做錯事而拒絕庭長之後,陪席法官即深感遭到庭長在工作上之刁難與霸凌。
五、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中有一句經典對白:「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很多事情不能就這樣算了,如果這樣的話,人就會慢慢的死掉。」這種死亡不是生理上的死亡,而是受害者經常被要求「大局為重,多方忍耐」,在心理上深感絕望的社會性死亡。
最後貼文說,我們基層法官競兢業業地工作,對庭長的期待不高,只希望庭長至少要守法。庭長利用行政職的權力優勢,罔顧法院組織法對評議多數決的規定,不但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不准書記官執行公告主文之職務,甚至揚言如依期公告主文即懲處書記官,不但是違法行為,也是對於法官及書記官同仁在工作上的一種霸凌,使合議制度默默成為獨裁制度,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成為個人權慾的犧牲品。請求司法院查明真相,依法官法第22條第1項、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等規定,依法處理,還給法官一個純淨的審判空,不要給司法一個失格的審判長。
對此,該名庭長回應,事實與論壇上內容不符,目前也將評議時序表送給自律委員會,其餘不便多說;士林地院院長彭幸鳴表示,有關於今日法官論壇署名「士林地院日股法官」之貼文,本院「自律委員會」已將召開及討論處理。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