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替新科議員林杏兒買票,士檢提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不料高院以檢方遲延上訴1天,確定林杏兒當選有效。(合成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林杏兒,因黨內前中常委蕭景田、前黨部執行長曾繁川涉嫌替她賄選,引發軒然大波。林杏兒當選後,士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但一審駁回,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以「遲延上訴1天」判決駁回檢方上訴,林杏兒確定當選有效。對此,士林地檢署稍早發表聲明表示,院檢對上訴起算日認知不同,將儘速查明,對外說明。
士林地檢署今(17日)傍晚發出聲明表示,日前收受高院裁定,院檢對於上訴起算日期認知不同,目前除正深入研議裁定理由,並就當初收判過程進行內部行政調查,後續將依照台高檢署指示,儘速查明,釐清責任,並對外說明,以昭公信。
高院裁定書指出,士院民庭今年7月14日做出林杏兒當選無效之訴的一審判決,7月18日將判決書送達士檢,由士檢收發室人員,以受僱人身分在送達證書蓋用士檢收狀章,予以收受。
士檢上訴主張,士院7月18日送達判決書,應由士檢收發室人員以受僱人身分在送達證書上蓋用「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狀章」收受,但此名收發室人員非地檢署受僱人,且此名收發室人員未蓋用自己私章或簽名,未生合法送達效力,應以在原審委任的訴訟代理人7月25日的實際收受原判決日,才是有效力的合法送達日。
高院認此案從起訴、審理、宣判,向來皆由士檢收發室人員,以受僱人身分蓋用士林地檢署收狀章收受文書,士檢未曾就此提出異議,各次庭期通知均如期到場,可見士林地檢署收發室人員有權為地檢署收受訴訟文書;高院也指出,簽名、蓋用私章或指印,僅是作為爭執時的證明,不影響合法送達效力,認定7月18日為原判決合法送達日,而此案上訴期間至8月7日屆滿,士檢遲至8月8日提起上訴,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此案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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