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涉包庇色情店「老闆娘變女友」 新事證曝光同僚也遭訴

▲台南市警五分局警方指出,對於違法色情場所之取締工作,一向不餘力。(圖/記者林悅翻攝,非本文當事人)

▲台中警涉包庇色情護膚店,林姓同僚也遭起訴。(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文/中央社

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前警員林男,102年間涉嫌與同事蔡男包庇色情護膚店,事後蔡男遭判刑、林男罪證不足不起訴,但法院審理查出新事證指林男涉案,檢方依瀆職罪嫌將他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賴女自民國101年4月起,在台中市經營色情護膚店,並仲介多名女子性交易,曾遭轄區內警方查獲。

蔡男(先前遭起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有罪)與林男於102年間,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擔任警員,皆與賴女熟識。

蔡男於102年2月間與賴女成為男女朋友,同年11月間,蔡男得知警方將查緝賴女經營的護膚店,便洩漏消息給賴女,蔡男並與林男共同謀議,私下僅以違反社維法的方式查緝護膚店,以降低業者損失。

全案警方擴大偵辦後,查出蔡男涉嫌將消息洩漏給賴女,至於林男部分則因罪證不足以不起訴處分。

但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時,透過台中地院勘驗的通訊監察對話資料,發現蔡男與林男共謀,以安排假男客配合警方查緝方式,避免業者被依妨害風化罪查獲,以製作不實的現場勘查報告。

全案因發現新事證,台中地檢署認定林男涉嫌重大,依據證人證詞、監察譯文等證據,將林男依瀆職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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