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汐止區41歲陳瑞祥,因酒醉在計程車輛周圍尿尿遭林姓司機制止,卻將林活活勒斃。(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41歲男子陳瑞祥今年4月喝得爛醉,於汐止火車站外與65歲林姓計程車司機爆發口角,竟徒手鎖喉勒死林男,其酒測值高達1.07,被依殺人罪起訴適用國民法官法。本月12日士院開庭,陳嫌否認犯行,其辯護人聲請不以國民參審程序進行。士林地院裁定駁回,確定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也為士林地院首件。
陳瑞祥聲請理由表示,已承認林姓司機因他而死亡,僅爭執傷害致人於死罪,且依起訴內容認符合減刑要件,足見量刑應不致產生重大爭議,已無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重要意義,再考量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耗費司法資源甚鉅,為免浪費社會資源,應無行國民參與審判必要。
再者,此件爭點在於是否有犯殺人罪,以及區辨殺人罪與傷害致人於死罪,此等部分涉及艱澀法律概念說明與認定,國民法官未受過法律專業訓練,恐難以理解,而有評議困難可能,損及聲請人權益,故請求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制。
合議庭表示,國民法官法立法目的,是藉由國民參與審判,使一般國民中抽選產生國民法官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親自見聞法官指揮訴訟、檢察官舉證、被告及辯護人辯解、證人到庭證述、鑑定過程及結論、被害人陳述等一切程序與事證,更可於評議時與法官立於對等立場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
也可透過國民法官參與,不僅能充分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使法院審理及評議程序更加透明;國民法官經由親自參與審判之程,對法官如何進行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也能有充分認識與理解,更藉國民的參與,法院在依法律意旨作成判斷之際,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機會,如此讓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
關於聲請人所為本案行為,究竟該當於「殺人」或「傷害致人於死」認定,主要在於聲請人主觀上意思為何,此與生活經驗息息相關,不屬須高度法律專業知識才能判斷;且命案發生地點為汐止火車站廣場公共場所,對社會衝擊甚大,為社會大眾所關心,故由國民法官秉其正當的法律感情參與審判,具有維護公益及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重要意義,故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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