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後,為了共同帳戶裡的錢對簿公堂。(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吳姓男子和李姓女友交往期間,因為本人信用狀況不好,因此將薪水還有職災賠償的錢,全都匯到李女名下的「共同帳戶」,前後共匯了174萬餘元,2021年兩人分手後,吳男赫然發現帳戶內竟只剩下592元,認為李女把錢A走了,氣得提告求償。法院審理認為,男女朋友共同生活時金錢互相流用情形極其普遍,吳男無法證明哪些錢是他的,或僅是委任李女管理,因此判李女免賠。
吳男提告主張,他和李女原本是男女朋友,兩人從2017年開始交往,2021年分手,2020年間他發生職災事故,獲得百萬元的賠償金,而雇主也還持續每個月匯5萬元的薪水給他,但因自己債信不好怕被債主查扣,所以把錢全部交給李女代管,前前後後共有174萬餘元,但隔年兩人分手後,他想拿回這筆錢,李女卻告訴他帳戶只剩592元。
李女則辯稱,兩人在交往同居的4年多期間,吳男的確把大部分薪水存進她的帳戶,但兩人所有生活費用支出均由她支付,包含水電電信帳單、租車費用、房租及信用卡費,因為她每個月收入只有3萬元,且與前夫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所以吳男也會不定時給他錢,以補貼雙方生活開銷,前後大概給了16萬,此外還有一筆38萬元部分,則是吳男自己拿來投資股票用,帳戶名字雖然是她的,但存摺、印章、提款卡都是吳男掌管,她根本沒拿吳男的錢,帳戶就是只剩592元。
法院審理認為,同居男女朋友可能因共同生活、相互信賴及情感等因素,一般而言對彼此財產鮮少明確劃分清楚,金錢互相流用之情形極其普遍,金錢的收受、支出關係甚為複雜,甚至有很多根本未言明彼此間之法律關係即代對方支出款項,在法律上算是消費借貸、贈與、合夥投資、共同生活費用之負擔、而吳男無法證明哪些錢是他的或委任對方處理,因此判李女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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