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11月竊取路旁機車代步,再尾隨婦人進入地下停車場持刀強盜,因遭被害人質疑「是否有困難」後隨即停止犯行離去。(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11月間在楊梅區武營街,以自備鎖匙竊取路旁機車,隨即四處尋找做案目標,在楊梅區某大樓社區尾隨一名婦人進入地下停車場後,趁四下無人,持水果刀向婦人恐嚇邀要求交出身上現金,婦人驚嚇之餘突然詢問「是否遇上困難?」吳男頓時愣住,立即轉身騎車離去;桃園地院審理後,依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又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全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43歲的吳姓男子於去年11月7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市楊梅區武營街,以自備鑰匙竊取停放路旁機車代步;同日下午3時許騎乘竊來機車,尾隨一名婦人進入楊梅區某處大樓社區地下停車場,吳男建停車場四下無人,手持預藏之水果刀指向婦人腰際,威嚇繳出身上現金,婦人驚嚇之餘,仍勸吳不要作惡,還詢問「是否遇上困難?」,吳男聽聞後立即騎乘機車離去,但被害婦人依然報警提告,桃檢檢察官調查後依竊盜、強盜未遂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吳男坦承犯行不諱,但辯稱是「被地下錢莊逼急了,被搶女子勸我不要這樣,我想都做錯了,不要一錯再錯,所以就停止,收手離開」等語,被告亦否認有強盜犯行,辯稱雖有亮刀,但距離告訴人沒有很近,還沒有讓其無法抗拒等語。
法官審酌,被告在孤立封閉之地下停車場,持水果刀靠近告訴人,要求告訴人交付財物,係以脅迫之手段至使告訴人不能抗拒而該當於強盜之行為,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並有警方提供蒐證畫面、被害人指證等,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
法官認為,被告著手強盜行為後,客觀上並未發生遂行犯罪之障礙,係聽聞告訴人規勸後,自願決定放棄犯罪行為,屬己意中止未遂。考量被告攜帶兇器著手於強盜行為,對社會治安及告訴人之心理安寧已造成嚴重侵害,仍有處罰之必要,故不予免除其刑,另審酌被告前有強盜、搶奪與竊盜等多項犯罪科刑紀錄,審結依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又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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