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賴姓男子2021年10月間透過微信結識A女,對方表明想找一個「金主」,並開價每個月15萬元,他認為可以,兩人便相約至摩鐵發生性關係,沒想到隔天一早竟受到指責「15萬元都給不出來,說要辦副卡也沒有辦」,還挨告詐欺。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仍未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賴男有詐欺意圖,最終裁定無罪。
▲賴男與A女相約前往摩鐵,完事之後卻吃上官司。(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檢方起訴指出,賴男在2021年10月6日晚間7時許透過微信結識A女,得知A女想找一個可以提供長期性服務以獲取收入的對象,竟在明知自己沒有能力支付費用的情況下,同意以15萬元包養,還說可以辦理信用卡副卡供A女使用,接著便在7日晚間相約至摩鐵發生性關係;完事之後,賴男佯稱8日上午可以帶A女一起去辦副卡,之後卻拒絕接聽電話,也沒有支付任何性交對價費用,A女這才驚覺受騙並提告詐欺。
而挨告詐欺的賴男辯稱,當時說好15萬元是月底結算,辦副卡的事情是離開摩鐵時A女突然提起的,還要求他必須過戶車子、房子,當時以為只是閒聊,沒想到完事隔天A女就開始要錢,「當時我每月收入約8萬5000元,但是每月收入不一定,有時候有10幾萬元,當年的年薪約120、130萬元,只先約定包養1個月,如果1個月沒有辦法有男女朋友的感覺就會結算,不會再繼續第2個月。」
賴男接著說,雙方聊天時沒有特別講到包養,是在摩鐵見面時才討論到這件事情,結果隔天早上他就收到A女傳來的訊息,指責他「15萬元都給不出來,說要辦副卡也沒有辦」,打電話過去被掛斷,隨即收到「滾」字訊息,後來連續聯繫3天都沒有得到回應,接著便收到做筆錄的通知書了。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A女前往警局報案時,先是誣指賴男在飲料中下藥並性侵她,但證據影片顯示她根本沒有被下藥,賴男因此獲得不起訴處分,她則因涉犯誣告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從上述案件可知,A女的指述情節以有瑕疵,不能僅憑她的指述就認定賴男有涉犯詐欺的基礎。
法官接著表示,從2人的對話中可知,A女一開始就問賴男1個月可以提供多少錢,賴男回答15萬元,2人見面前曾互相閒聊,賴男僅提到以前有過長期包養對象,1個月8萬元,見面前並無明確約定給付時間、包養持續時間,加上他提出的財力證明顯示財產確實超過15萬元,所以不能僅憑月收入未達15萬元,就認定他是故意騙砲不給錢。
法官提到,況且從雙方對話中可知,A女剛與賴男認識,便要求約定包養費用、辦理副卡,還說出「以後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等話,完事隔天上午立即急切催促賴男辦理副卡,只因為對方沒有立即回覆,就以言語數落;因此,賴男辯稱如果沒有男女朋友的感覺,便不會再繼續下去,也並毫無依據。
法官表示,檢方提出的證據仍未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結果,還是無法讓法官形成賴男犯有本案詐欺得利犯行的確切心證,既然無法證明賴男的犯行,依法應諭知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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