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嘉義257旅16名役男在營內爆發肢體衝突。(示意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文/中央社
陸軍嘉義257旅16名役男8月間在營內發生2波鬥毆,嘉義憲兵隊依妨害秩序罪嫌函送,嘉檢偵結,因發生地為封閉的軍事單位,與在公共場所施強暴脅迫要件不符,為不起訴處分。
嘉義地檢署的不起訴書指出,陸軍步兵257旅4營火力連楊姓役男與同營步3連吳姓、洪姓役男於今年8月29日上午,因跑步測驗發生爭執,測驗結束後,吳姓及洪姓役男則前往火力連找楊姓役男理論,3人扭打互毆,後經單位幹部勸阻平息。
檢方表示,吳姓役男回到步3連心有不甘,告知陳姓役男等人,則夥同其他多名役男再度前往火力連叫囂,引起火力連凌姓役男不滿,當場與步3連陳姓役男互毆,吳姓等役男加入鬥毆,火力連朱姓、楊姓役男見狀聲援凌姓役男,現場演變成16名役男鬥毆場面。
嘉義憲兵隊依妨害秩序罪嫌將16名役男函送嘉義地檢署偵辦,妨害秩序罪構成要件,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的行為。
嘉義地檢署偵結,經查第1波衝突,為吳姓、洪姓役男前往火力連起肢體衝突,並非聚集3人以上前往,與妨害秩序罪嫌構成要件不符。
嘉檢指出,第2波肢體衝突有13名役男前往火力連,縱使有施強暴脅迫行為,但仍須引發公眾或不特定人的危害、恐嚇不安感受,而第2波發生地為連隊集合場屬於不特定可自由進出的場所,且為軍事單位,客觀上為封閉場所,因此,也與妨害秩序罪嫌的構成要件不符。
檢方說,這起案件尚無其他直接或積極證據足以認為楊姓等16名役男涉及妨害秩序罪嫌,因此,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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