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9月某日凌晨在桃園市某處大街閒逛,遭保大員警攔查,員警聽見張男口出「媽的」、「哇操」,依侮辱公務員送辦。(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9月間凌晨,在桃園市某處大街上閒逛,巡邏的市警局保大員警上前攔查,張南邊走自言自語吐出「又不是第一天被抓」、「媽的!哇操」等語,員警質疑張公然侮辱依現行犯當場拘捕到案;桃園地院審理時,張男辯稱「不是對警察講,只是口頭禪或自己碎碎念」等語,法官認為其說詞有理,審結判處張男無罪,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去年9月24日凌晨2時22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某處閒逛,桃園市警局保大隊警員巡邏時見其深夜逛大街上前攔查,張男見員警上前,仍自故往前步行自言自語說「我們也不是第一天被抓!」員警則回「我也不是第一天出來抓你」,張男隨即再度自言自語「又不是第一天被抓,媽的!」員警則質疑,「你說什麼?你剛剛說『媽的』對不對?」張男又稱「你要欺負人喔?哇操」,員警認為張涉及侮辱公務員,當場依現行犯拘捕到案;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依妨害公務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張男否認犯行,辯稱「不是對警察講,只是口頭禪或是自己碎碎念」等語,警方則出示密錄器光碟影片與現場照片截圖與職務報告等佐證,法官檢視雙方對話內容,依當時對話脈絡,被告先稱「我們也不是第一天啦」,警員則回覆「我也不是第一天啊」,被告再稱「又不是第一天被抓,媽的」,被告第2句內容,似非與警員之間進行問答對話,較似被告對自己處境自言自語,法官再根據被告當時在路邊行走,警員位於被告左後側,被告臉朝向前方邊走邊說,並未面對警員,應認被告僅是對於自己遭盤查一事表達不滿,並無以「媽的」指涉警員之意。
法官審酌,被告以「媽的」、「哇操」等語之脈絡、語氣,與一般人自言自語表達不滿之情形相似,與辱罵他人之口吻有別,被告自稱是自言自語,應屬可採,被告以表達不滿情緒之用語雖粗俗,尚難認為其以此侮辱警員之意,即不能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實心證,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本案還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