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台銘拋多數兩輪投票修法 黃揚明分析狀況:確實有討論空間

▲▼郭台銘出席永齡基金會主辦之AI大師論壇。(圖/記者李毓康攝)

▲郭台銘。(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鴻海創辦人郭台銘日前抛出修改《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將正副總統選舉改為兩輪投票絕對多數制。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揚明分析,僅修法還是可能會發生被釋憲違憲的狀況,因此應以修憲為妥,但是否該採絕對多數二輪投票,確實有討論空間。

郭台銘呼籲推動修法,將現行的正副總統選舉,改為「兩輪投票」的絕對多數制,如此一來,有理想抱負的人都可以參與第一輪的選舉,表達各自的理念,然後第一輪前兩名,再進到第二輪的選舉,最後選出最符合民意的領導人。

黃揚明指出,現行總統直選的規定是在《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這雖是以一輪投票的邏輯,因僅提及「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若改採兩輪投票是否違憲,是有解釋空間的。

黃揚明說,我國自1996年總統直選起,7次大選產生過1次少數總統,就是2000年的陳水扁以39.30%得票率當選,而明年大選若無在野整合,很有可能再次發生少數總統當選。比較簡單的方式,是首輪投票有任何一位總統參選人得票率過半即當選,若無人得票率過半才需要進行第二輪投票。但僅修法還是可能會發生被釋憲違憲的狀況,因此仍以修憲為妥。

不過,黃揚明也提到,查閱現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63條,有兩種狀況要進行第二次投票,包括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這兩種狀況發生的機率都非常低,比起得票率無法過半的少數總統已經發生,且有可能再次發生,是否該採絕對多數二輪投票,確實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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