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鹽埔漁港2020年6月發生嚴重火燒船事故。(資料照/記者許宥孺翻攝)
記者莊智勝/屏東報導
屏東東港鹽埔漁港2020年6月傳出嚴重火燒船事故,許姓父子所屬「海豐22號」漁船當時於港內進行電焊修復作業,不料濺出的火星卻意外引發大火,鄰近3艘漁船慘遭焚毀。3名船主不滿無辜遭牽連,聯合對許姓父子、電焊工陳男、包商蔡男及漁港相關單位提告求償。屏東地院審酌,認為本案不符國賠要件,但許姓父子、電焊工及包商應連帶賠償3名船主共1億4450萬餘元。可上訴。
據調查,當時許姓父子僱工修繕「海豐22號」漁船,由蔡姓包商承攬,並派遣陳姓工人上船進行電焊作業,不料卻不慎引發火勢,由於港內多艘漁船皆以纜繩相連,加上強風導致火勢迅速延燒,多艘漁船慘遭波及、瞬間陷入一片火海,猛烈火勢甚至連高雄都能清楚看到黑煙。
其中鄰近的3艘漁船「東鴻222號」、「兆億388號」及「振東益號」毀損嚴重,被大火燒得面目全非,3名船主不甘平白遭受損失,氣得向許姓父子、陳姓電焊工、蔡姓包商提告求償;同時船主也認為漁港內消防設施不足,影響救災,因此也對漁港管理單位及屏東縣府一併提告。
案經屏東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漁港管理單位及屏東縣府在救災過程中並未有過失,且消防設施與損失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認定不符國賠要件;但整起火災由「海豐22號」電焊作業所引起,因此陳姓電焊工、蔡姓包商須負起連帶責任,同時許姓父子身為定作人,未指示包商進行防護措施,未將船隻移動至港口內其餘空曠處施工,最終導致他傳嚴重損失後果,明顯有過失,因此也須負擔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後判處陳姓電焊工、蔡姓包商、許姓父子須連帶賠償「東鴻222號」林姓船主新台幣5015萬餘元、「兆億388號」林姓船主4756萬餘元、「振東益號」黃姓船主4678萬餘元,合計約1億445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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