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法院。(圖/記者吳世龍攝)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中國籍船長汪峰裕被控於2012年,下令槍殺4名海盜震驚國際,1、2審均被依殺人罪判刑26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5日上午更2審宣判,依4項共同殺人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未扣案之制式自動步槍壹枝沒收。
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間,汪峰裕受聘為「屏新101號」遠洋漁船大副兼代理船長。在2012年9月29日中午,漁船在索馬利亞首都摩加迪休東南方外海約321 浬處的印度洋公海上,與高雄市籍「春億217 號」遠洋漁船及其他2艘國籍不詳之漁船,在該海域作業時,遇有搭載4名疑似海盜的船隻,結果海盜小船被撞翻後,汪峰裕下令聘來的武裝保全開槍射殺,結果4名海盜全都中彈死亡。
屏新101 號漁船的船員拍下槍擊過程的影像,輾轉遭人上傳YouTube,經國際媒體及組織相繼披露,由於影像中出現春億217 號漁船之畫面,懷疑有臺灣籍漁船涉案,國際海事局海盜通報中心通報海巡署後,高雄地檢署立即展開調查。
汪豐裕遭起訴後,在1、2審均判刑26年,經最高法院撤銷,更1審勘驗扣案錄影畫面,認為保全開槍射殺前3人時,由於聲音吵雜,無法確認汪有無下令或指示,直到對第4人開槍,才聽到汪喊「開槍」,因而從輕改判13年,但上訴後又被發回。
更2審上午視訊宣判,法官認為,汪可以透過船長權力,阻止武裝保全開槍,但根據影像顯示,王沒有任何的阻止動作,反而還指示搜尋,「看一下、看一下前面啊,前面1 個、2 個」,在接連擊斃2人後,另「指示」搜尋其他落海之人,並喊開槍,再剩下2人後,口出「OK,成功」之語,因此認汪自始就有指示武裝保全搜索射殺4 人的犯意。
法官審酌被告在其與船員之生命、身體安全,未遭受立即威脅時,仍下令武裝保全一一搜索擊斃4名海盜,致其等先後身中數槍而葬身海底,所為顯然蔑視他人生命價值,但考量汪認定對方4 人都是海盜,基於長年從事海上活動,對海盜惡行之恐懼,為免其等糾集同夥前來救援,對自身及漁船安全造成威脅,而下令對其等加以射殺,與一般殺人者係出於個人恩怨、財務糾紛或意識形態之情不同,非罪無可赦等一切情狀,所以判處有期徒刑1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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