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日前舉辦國殤日晚會。(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屏東明揚大火造成4位英勇消防員殉職,引發外界對於消防員籌組工會議題的關注。根據議程,行政院26日將通過人事行政總處簽陳考試院所擬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並增設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模式,未來修法後,警察、消防人員可選擇分別組成專屬之特種協會。
為回應基層公務員結社訴求,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運作功能,考試院於19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條,五大重點包括:放寬得成立協會之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之會員人數門檻;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增訂對機關之課責機制。
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日前說明,依現行規定,機關協會僅得由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等層級籌組,惟考量部分中央二級機關規模龐大、人數眾多分布全國,不利於協會之成立與運作,且所屬三級機關因工作性質各異,權益需求亦有其特殊性,故本次修正新增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可籌組機關協會,以符合實務需求。
劉建忻表示,本次修正亦新增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之設置,讓適用公務人員特種人事法律,具相同專業屬性且未能共同組織機關協會之公務人員,得籌組特種協會,維護其權益及改善工作條件。
同時,草案也規定,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但其工作性質及專業職能顯有差異者,經銓敘部同意後可分別籌組專屬之特種協會。據此,警察、消防人員於本次修法後,亦得選擇分別組成專屬之特種協會。
劉建忻指出,本次修法除新增規範中央三級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之會員人數門檻外(中央三級機關協會200人,特種協會400人),亦調降原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及直轄市與縣(市)之協會會員人數門檻(皆由800人降為400人)。且基於自由入會原則,公務人員只要符合資格,得同時加入不同層級之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以利於協會之活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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