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日前舉辦國殤日晚會。(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26日院會通過人事行政總處簽陳考試院所擬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可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外,司法、醫事、關務、主計、警察五類人員可組專屬特種協會;其中,警察與消防因專業性質不同,還能分別組織協會。另外,草案也明定可協商議題包含勤休方式等8類,不過足以妨害警消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的事項才不得協商。
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長周威廷說,按照這次協會法修正草案的版本,第4條有規定適用特種人事法律的5類人員,可以共組特種協會,包含司法、醫事、關務、主計、警察,也就是說這5類人員適用特別的人事法律,一般公務人員的性質、勤休方式不太一樣,所以才有特別的規定可以共組協會。
另外,周威廷提到,雖然是用同一種特種人事法律,但他們的專業跟工作性質不一樣,報銓敘部同意後可以特別組織,例如警消,雖然都是適用警察人事條例,但是專業性質跟工作性質不同,所以銓敘部同意後可以分別組織協會。
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說,行政院跟考試院一起共同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就是希望保障消防人員的團結權,但同時也針對危險物品的管理與消防法規同時持續在修正與討論中,會持續透過相關措施確保第一線消防人員執勤的安全。
消防署副署長李永福說,草案通過後,消防署會儘速以三級機關來籌組消防員特種協會,持續做消防員權益的維護與後盾。
針對成立門檻太高的問題,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長周威廷說,這次協會法內容已經明定把各級協會的門檻降低,特種協會是新增的,警消的特種協會按照草案版本是規定要400人,規模是相當於各部會二級機關的層級。
周威廷指出,400人的門檻以數據來看,算是適當,5類是用特種人事法律的人,大概都有3800多人,消防人員會更多。所以為了兼顧代表性以及適度降低門檻的合宜性,所以把這樣的框架定在跟部會層級一樣的400人門檻,應該算是妥適。
關於協商權,周威廷表示,這次修法重點也把協商事項放寬,原來的協會法內容是只能針對3項事務做協商,這次擴增到8項,相關的協商決議對於雙方都有絕對拘束力,並不是說無限期的開會等。若協商不成立,後續也可以進行調解、爭議裁決等,所以對於協會提出的相關協商事項,應該都可以達到權利維護的目標。
另外,勤休方式的疑慮,周威廷說明,其實在原本的協會法以及修正後的協會法,本來就是可以協商的事項。第7條第2項有提到不得協商事項提到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協商,有關勤休規定其實不只警消人員,各類協會針對勤休基本上是可以協商,但如果已經明訂在公務員服務法裡面的事項才不得協商,這之外的都可以協商。
周威廷說,這次銓敘部訂的草案版本內容提到,足以妨害警消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的事項才不得協商,也就是沒有妨礙的話,前面列的8項當然都可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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