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女消防員怕火不出勤,被調職後提出國賠。右邊建築為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永華辦公室。(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劉人豪/台南報導
台南市一名李姓女消防員被控有火警時,就躲起來不出勤,甚至稱自己怕火,於是消防局局長李明峯將她從救護大隊調至消防局秘書室,因沒了危險加給、增加通勤費用等,於是李女提告台南市政府、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台南地方法院認為,調職是否違法等情,應另行尋求救濟,而調職令既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違法,自不得向消防局請求賠償,判決李女敗訴。
李女指出,她原為台南市政府消防局的消防隊員,但消防局2019年11月間違反規定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之規定,將她派至非其業務單位的秘書室工作,導致她無法領危險職務加給、每天提早出門單程開車42公里上下班、精神慰撫金、加班費、誤餐費等,提告求償146萬1172元。
消防局認為,將李女調職,是機關首長固有之職權,且無違反法律之規定,而李女調至消防局秘書室任職,並未實際執行消防之危險勤務,自無請求危險職務加給權利。
法院認為,李女被調至秘書室任職,是由局長李明峯所核定的,應向消防局提告,而不是向台南市政府請求賠償。另外秘書室似無「隊員」職位,消防局將李女調至秘書室任職「隊員」,是否違法,則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所定之程序解決,本件民事訴訟,基於權力分立之原則,無權認定調職是否合法。
台南地方法院審酌,調職令既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違法,則李女依調職令前往任職後所支出的費用則應自行負擔,不得向消防局請求賠償,判決李女敗訴。而李女已提出上訴。
▲台南市消防局李明峯局長當時表示,將遵照黃偉哲市長的指示,將該員調整到不得請領消防加給的職務,避免有勤務不公的不平等待遇。(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據了解,2019年10月25日台南市安南區發生一場火警命案,李女所屬分隊第1梯次到場的消防分隊,首梯消防分隊最重要的工作除滅火外,就是第一時間進入火場搜救可能的受困民眾,惟事後傳出李女涉以「怕火」為由拒入火場,而留在屋外的消防車旁,其他消防人員冒險進入火場,救出被燒燙傷的媳婦,送醫急救倖免於難,而1名行動不便的老翁卻因逃生不及命喪火窟。
李姓女消防員調到台南服務已經有20年之久,大多都被安排負責內勤工作,但似乎因工作關係及個人相關問題,常發生投訴情事,期間換過多個單位,後來轉調到外勤分隊。之前也發生李員與所屬分隊長因言詞衝突提告,最後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分隊長還因此被調到其他分隊服務,避免與李女在同一分隊。
當時消防局李明峯局長表示,該員已經過考績會做議處,決定加開考績會,後送公懲會做為淘汰的機制,並遵照黃偉哲市長的指示,將該員調整到不得請領消防加給的職務,避免有勤務不公的不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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