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人夫阿強(化名)與妻子阿嬌(化名)在1980年間結婚,婚後同住1年便無故離家,還在2004年時寫下紙條自稱「我對不起你們,我沒資格當人,再見」。夫妻倆的子女證稱,父親在外有1、2個女友,借錢還不出來才會寫紙條給他和母親,分居期間從來沒給過生活費,也沒有聯繫。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裁定准許阿嬌與阿強離婚,全案仍可上訴。
▲阿強婚後只與妻子共同生活1年,之後便離家不歸。(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阿嬌在判決書中主張,和丈夫是在1980年7月下旬結婚,夫妻倆僅共同生活大約1年,之後丈夫便無故搬離住家,至今都沒有回來,也不曾協助照顧或探視子女,如今這段「空有婚姻之名」的關係已經持續超過40年,她也決定不忍了,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阿強經過法院合法通知並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阿嬌方面則出示一張阿強的手寫字條,上面寫著,「我對不起你們,我沒資格當人,再見」。
夫妻倆的子女證稱,從小到大都是和母親同住,高中時父親就沒有再回來過,在這之前父親也常常不回家,好像是在外面有1、2個女友,他也有看過那張紙條,當時是父親在外面借錢還不出來,希望母親幫忙,但母親沒辦法幫,於是就留下那張紙條,雙親分居期間父親都沒有給予生活費或扶養費,也沒有與家人聯繫。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從紙條和子女的證詞可知,阿強無正當理由離家未歸,分居期間也沒有任何互動,子女全仰賴阿嬌照顧,最終導致阿嬌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考量到分居主因可歸責事由是男方應負全部責任,最終裁定准許女方的請求,判准兩人離婚,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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