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某捷運社區,楊姓主委前年間發現家中飲用水質有異,就裝設監視器監看,果然當場抓到一名洪姓鄰居,竟在水塔中加入老鼠藥。原因竟只是不滿主委增設停車位引發的糾紛。一審將洪男判刑5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31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5月的刑度,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姓主委2020年8月間洗澡後,發現腿部產生發癢紅腫之過敏反應,同住的妻子皮膚也產生發癢之過敏反應;之後又發現飲用的水質有異味,於是上頂樓察看私人水塔,發現竟有一層藍綠色懸浮物體,楊男隨即報警,警方採集後,藍綠色懸浮物化驗出含有可滅鼠(brodifacoum)的有毒成分。楊男就將水塔上鎖,並裝設監視器監看。
到了當月底某個下午,1點40分左右,楊男妻子在家看監視器時,發現有一名男子手持寶特瓶,鬼鬼祟祟的打算打開水塔,但因上鎖未能打開。妻子隨即衝上樓堵人,楊男也立刻報警跟上樓。妻子擋住洪姓鄰居,洪男眼見事跡敗露,竟將寶特瓶內藥物,沿著女兒牆往防火巷內倒去。警方到場後,就到防火巷內採取藍綠色顆粒狀物品送驗後,檢驗結果確認亦含有可滅鼠(brodifacoum)成分。檢警認為洪男就是上次在水塔中下毒的人,因此依照刑法「妨害公眾飲水罪」提起公訴,若判刑定讞,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時,洪男否認犯罪,辯稱先前沒有投毒,而他因為不滿楊男擔任主委20多年,又對增設停車位的公共議題不滿,所以這次也只是要丟肥料,給楊男一家人一點教訓,但因為水塔上鎖故未成功。但一審法院認定洪男確實投放毒物,但因該水塔僅為楊家私人水塔,並非公眾使用水塔,故改依照傷害罪,輕判洪男有期徒刑5月。
全案再上訴,高等法院31日二審宣判,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本的傷害罪名與5月的刑度。
▼鄰居竟在水塔內投放老鼠藥,二審遭判刑。此為示意圖。(圖/記者黃克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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