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6年!中興銀超貸賠償案確定 前立委王志雄須賠3.5億

▲▼最高法院外觀,最高法院示意圖,最高法院2023年新外觀。(圖/記者吳銘峯攝)

▲中興銀行超貸賠償案,最高法院判決王志雄須賠償3億5千餘萬元確定。(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立委王志雄涉及23年前的中興銀行超貸案,刑事部分他最後遭判刑2年定讞;金管會對他另外起訴求償103億餘元。案件纏訟多年,最高法院1日採信更二審見解,判決王志雄與前中興銀行總經理王宣仁,須賠償金管會1億9千6百餘萬元。加計利息,需賠償3億5千餘萬元。

王志雄現年71歲,是前高雄市長王玉雲之子,王玉雲在淡出政壇後,1990年創立中興銀行,自己擔任董事長、兒子王志雄擔任副董事長。不過銀行最後卻爆發超貸案件,後來遭政府接管,之後被聯邦銀行合併。

中興銀行超貸案是在2000年爆發的事件,起因於台鳳集團違法超貸案。由於1995年起,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將企業轉型後出現財務危機。黃宗宏就從1997年起,以人頭戶的方式,向知情的中興銀行董事長王玉雲等人,進行違法融資超過150億,並炒作股票。而經過黃宗宏的炒作後,台鳳每股衝上250元。

不過之後台鳳股票大跌,跌到每股不到50元。而檢調單位也發現中興銀行還有多起違法超貸的狀況,並介入偵辦。2000年案件曝光後,引起中興銀行擠兌人潮,之後銀行更遭出售。當時檢調單位查出的中興銀超貸金額高達800億元。最後檢方對王玉雲、王志雄、王宣仁等17人提起公訴。

其中王志雄涉案部分,他與王玉雲在案發後潛逃大陸,王玉雲於2009年病逝於北京,至於王志雄則在2012年返回台灣,最後遭判刑2年定讞,發監執行。另外金管會也提出訴訟,向王志雄、王宣仁等人求償103億餘元。

求償部分,一審判決金管會全部敗訴,但二審、更一審各有勝負,一直到了2021年間的更二審,高院改判王志雄與王宣仁,須各別賠償1億9,657萬9,542元。王志雄再上訴,最高法院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王志雄須賠償1億9千餘萬元,加計自2007年起的16年法定利息,總計需賠償3億5千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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