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南邱姓人妻不滿李姓丈夫外遇,還說出不願意離婚就必須忍受他與楊姓女子的不正常來往關係,憤而決定對李、楊兩人提告求償60萬元。不過,由於邱女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配偶權益受到侵害,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邱女控訴丈夫外遇,最終卻因為證據不足,提告求償失敗。(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邱女在判決書中主張,和李男是在2016年間結婚,婚後感情融洽,李男和楊女曾是同事關係,沒想到兩人竟在2021年至2022年10月間發展出戀愛關係,不僅頻繁共同外出過夜,還發生性行為;丈夫甚至利用她性格溫和的弱點,言明已經愛上楊女,如果她不願意離婚,就必須接受兩人的不正常來往關係。
邱女接著提到,楊女在2022年6月間離婚,丈夫竟多次利用她輪值大夜班的機會跑去女方家過夜,並發生性行為,白天也公然在社區內出雙入對,互動親密,後來她與丈夫離婚,兩人乾脆直接同居,讓她大受打擊,日夜以淚洗面,必須前往身心科求診以穩定情緒,因此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60萬元。
不過,李男和楊女皆否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不正常交往。李男表示,他確實曾向妻子表明愛慕楊女,並在LINE留下「除了妳我只愛過楊女」、「我心裡有別人」等訊息,妻子因為無法接受萌生離婚之意,雙方在討論離婚條件時,他同意支付110萬元作為代價,結算雙方因為婚姻關係所產生的各種法律關係,自然也包含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金,妻子既然已經同意並收下這筆錢,就不能再利用這一點向兩人提告求償。
台南地院法官則認為,從LINE對話紀錄、錄音譯文中可知,李男出入楊女住處等事,是邱女聽聞「第三人」轉述,她曾當面質問男方,皆未獲得正面回應;而在證據資料中,李男從未承認經常出入楊女住所、一起過夜並發生性行為等事,加上LINE對話前後語意不明,不能僅憑這些資料就認定李、楊有不正當關係。
法官接著表示,依法規定,民事訴訟如果是由原告主張權利,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邱女對此提告,卻沒有辦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李男、楊女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最終沒有採信她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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