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戴姓人夫指控,黃姓妻子(現已離婚)自2019年12月起與蔡姓男子發生婚外情,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侵害到他的配偶權益,因此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而蔡男對於交往人妻一事並無異議,僅表明求償金額太高。台北地院法官考量到雙方一個是擁有雙學位的醫事人員、一個是某公司主管,最終裁定蔡男應賠償戴男35萬元較為適當。
▲戴男不滿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外遇蔡男。(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戴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和黃女是在2011年1月間結婚,並於今年4月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蔡男明知妻子已婚,仍在2019年12月間展開不正當交往,且多次發生性行為,侵害到他的配偶權,讓他受到精神上的損害,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而蔡男對於戴男上述指控皆不爭執,僅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額100萬元過高。台北地院法官認為,戴男提出戶口名簿、蔡男與黃女的LINE對話紀錄為證,蔡男也對於交往人妻一事沒有異議,因此認定兩人確實有過不正當交往,且發生過性行為。
法官表示,蔡男明知當時黃女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對方發生踰矩行為,的確侵害到戴男的配偶權,破壞他人夫妻間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考量到戴男為擁有雙學位的醫事人員,蔡男則是在某公司擔任主管,最終判蔡男應賠3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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