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家暴法修法 性私密影像散布納入保護令範圍

▲▼家暴。(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日初審《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原定家庭成員的定義擴大解釋,納入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血親及配偶等;另外在第14條法案中,將散布性私密影像等納入聲請保護令範圍,而修正草案24案審查通過,送院會討論,不須黨團協商。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強化再犯預防措施及保障同性婚姻權益。針對第14條第13、14、15款將性私密影像散布等納入保護令範圍,立委范雲說明,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統計,被侵害個案中的43%行為人是配偶、前配偶、伴侶及前伴侶。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立委陳靜敏則說,性私密影像相關犯罪及侵害事件快速增長且影響非常大,在家暴法上直接放入,提醒作用會更大。

另外在第3條中「本法所定家庭成員」,擴大解釋納入現為或曾為四等親以內血親、血親之配偶、配偶四等親內血親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范雲解釋,根據行政院2023年多元性別者生活狀況,出櫃同志中,媽媽59%會接受、爸爸有45%會接受,但在父母對同志子女接受程度較低家庭中,父母對子女同性伴侶也容易有較高敵意及不滿,可能會發生精神或肢體暴力,這部分也肯定衛福部補上。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指出,同性婚姻專法通過後兩年,同性配偶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仍有差別待遇,而院版和時力此次修正版本一致,希望納入配偶四等親內的血親,原本的家暴法第三條規定為,如果夫妻一方,被他方姻親施以家庭暴力,可申請保護令,但釋字748號解釋時,不承認同性配偶和對方血親可成立姻親關係,會有相對應差異。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