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北監獄1名受刑人提告爭取明年(2024年)總統與立委選舉時,在監獄內設置投開票所以便行使選舉權,上月(10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破天荒附條件准許,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選委會的抗告,就可如願,而花蓮監獄1名受刑人也提出相同的假處分聲請,北高行日前同樣裁准,成為全國第2件准許監所設置投開票所的裁定,花蓮縣選委會可抗告。
矯正署回應,密切關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前1件抗告的裁定,一旦拍板定案須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因從無前例,將待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相關規範,包括需用人數、空間與設備,至於是否一併擴及全國監所適用,矯正署表示,尊重中選會權責決定。
國內50多個監所共數萬名受刑人、在押被告等收容人,在恢復自由前,從來無法外出投票,主要理由是絕大多數收容人的戶籍不在監所內,事實上難以逐一戒護回原籍投票,至於少數將戶籍遷入監所的收容人、多半是長刑期受刑人,因「投票」並非法定得外出的事由,也沒機會到監所當地投開票所投票。
但北監1名林姓受刑人在聲援團體協助下,提告爭取明年總統與立委選舉當天在獄內設置投開票所,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免訴訟曠日廢時、錯失投票權益,北高行審理認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之國民」,雖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該案法官並認為林男所提行政訴訟的「勝訴可能性並不低」,破天荒附條件裁准林男聲請,命台北監獄所在地的桃園市選委會,應在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當天,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使投票權,成為全國首例,桃選會已抗告,正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花蓮監獄外觀。(圖/記者王兆麟攝)
本案則由花蓮監獄賴姓受刑人委任律師林俊儒提告,主張自己年滿20歲,在花監服刑並設籍於花監已逾6個月,現無其他遭剝奪投票權的情事,希望明年1月13日舉辦的第16屆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委選舉當天,中選會與花蓮縣選委會應於花蓮監獄內設置投開票所,但被以選罷法未明文規範、受刑人可由監所戒護外出投票為由拒絕。
賴男認為雖已提告爭取,但不到3個月就要選舉,若等訴訟確定,勢必錯失投票權利,因此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在訴訟確定前,花蓮縣選委會應在花監內設置投開票所以便他行使選舉權,或確認中選會有義務讓他行使選舉權。
中選會與花蓮縣選委會抗辯指出,特設投開票所須立法規定,受刑人不應透過法院請求,且在監所設置投開票所不僅是技術性問題,還涉及普通、平等、秘密與自由的投票原則,若僅准設籍監所的受刑人投票,很可能從投票結果看出選舉人的投票意向,有為秘密投票原則,且只准許花監設置投開票所、其他監所不能比照辦理,也違反平等原則。
法官查明賴男已60多歲,2014年1月入獄就將戶籍遷入花蓮監獄至今,還有10多年才能出獄,明年大選當天應還在花監服刑,賴男的狀況並非「不在籍投票」,而是無法外出到花監當地的投開票所投票,所以賴男提告請求落實選罷法保障的在籍投票權利,未來並非不可能勝訴或勝訴機會渺茫。
法官指國民選舉權受《憲法》保障,國家應竭盡所能使人民享有在籍行使選舉權的平等機會,目前《監獄行刑法》並沒把「投票」列為受刑人得外出的事由,且外出投票將增加戒護人力的負擔與風險,反而在花監內設置投開票所相對安全。
法官認定花蓮縣選委會對於在花監內設置投開票所讓在籍受刑人投票一事,既無其他選擇,裁量空間已縮減至零,且花監表示願在獄內配合選務辦理,花選會仍故意不提供在籍受刑人投票機會,顯屬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已達違法恣意程度,將使賴男投票權益遭受無可回復的損害,確有急迫危險。
法官據此裁准賴男聲請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花蓮縣選委會應於賴男所提行政訴訟確定前,暫先准予在花蓮監獄內,設置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委選舉投開票所,供賴男行使選舉權,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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