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5、6月間認識未滿16歲少女,少女不滿家人管太嚴,溜出去投靠黃男,在其位於桃園市某處租屋處兩度發生親密關係,事後被少女家人發現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黃姓男子與未滿16歲的女友交往,去年5、6月間,少女因不滿家人管太嚴,翹家至黃男租屋處,黃男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兩度發生親密關係,少女事後返家被家人察覺詢問後才揭露上情,憤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事後與少女家長和解獲得原諒,法官審結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益目機構或團體,提供48小時勞務,並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4場次。
檢警調查,21歲黃姓男子與少女為男女朋友關係,黃男明知少女為未滿16歲之女子,於去年5、6月間,少女因不滿家人管太嚴,不准其交男友憤而翹家投靠黃男租屋處,黃男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兩度與少女發生親密關係,事後被家人察覺異樣,經追問後驚覺上情,憤而向警方報案提告;桃園地檢署審理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黃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黃男在審訊時坦承犯行不諱,其供詞與證人即告訴人少女母親、被害少女等人之證述相符,且有被告與被害人間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被告與告訴人間和解書等佐證,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為滿足私欲,與未滿16歲之被害人少女發生親密關係,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且態度良好,且與告訴人之母親達成和解,有和解書為憑,依兩個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但要提供48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4場法治教育,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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