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春吉八號」擱淺側翻 船長落海7天成浮屍...8旬母崩潰求償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去年1月間船名為「春吉8號」漁船,於新北市石門區草里漁港翻覆,船上4名船員平安獲救,但蘇姓船長卻落水失蹤,7天後於深澳區天福宮附近水域被人發現遺體。痛失愛子的8旬蘇母,認兒子以月薪3萬受王、戴姓雇主出海捕魚,死亡意外是因船隻故障,故提告求償223萬餘元。士林地院認2人應連帶給付137萬餘元。

住台東的蘇母主張,58歲兒子受僱於王、戴姓,擔任春吉8號漁船船長,王、戴是合夥經營漁船。去年1月27日下午4時許,漁船從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出海作業,於同年月29日約16時許返航途中因不明原因失去動力,同日約18時45分許,漁船遭浪沖到草里漁港北方0.3浬處擱淺翻覆,兒子失蹤,直到同年2月5日於深澳區天福宮附近水域發現遺體。

蘇母認,兒子受僱擔任漁船船長出海作業期間,因漁船機械及設備故障導致死亡,屬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的職業災害,雇主除應補償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付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然而,兒子未婚,母親為優先順位受償人,故得請求2人給付45個月平均工資135萬元。

▲ 「春吉八號」擱淺,船長仍在船上未救出。(圖/記者郭世賢翻攝,下同)   原文網址: 快訊/石門「春吉八號」擱淺90度側翻 船長失蹤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29/2181221.htm#ixzz8IMleZv5o Follow us: @ETtodaytw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 「春吉八號」擱淺,蘇姓船長落海喪命。(資料圖/記者郭世賢翻攝,下同) 

然而,提告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協助請領未加保勞工職業災害死亡補助,獲償113萬6250元,該補助是按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2萬5250元計算,針對此部分差額為21萬3750元,2人須補賠償。

訴訟代理人指出,蘇姓船長為長子,對母親有扶養義務,81歲蘇母已無謀生能力,一直以來是由長子與三子共同扶養,依2020年台閩地區簡易生命表平均餘命資料所載,蘇母尚有平均餘命10.48年,而台東月消費支出為1萬9800元,長子原得給付每年撫養費為11萬8800元,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總金額為102萬1476元,另蘇母晚年喪子,所受身心煎熬至深且鉅,故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223萬5226元。

戴向法官說,自己不是船主,是將船出租給王,更強調事故當天海象風力7級、浪高3公尺、能見度不到10公尺,不應出海,蘇身為船長就事故發生應有過失,且漁船2017年才獲農會漁船貸款核撥1300萬元,卻因蘇姓船長過失導致漁船毀損減失,對其造成金錢上損失甚鉅,主張將蘇母請求金額與漁船毀損滅失的損害抵銷。

法官經查,蘇姓船長出海有經海巡署同意,顯然並未構成疏失,且從海巡署船員訪談紀錄均無證詞證稱漁船是因為油量不足失去動力。

法官考量蘇姓船長死亡時58歲,蘇母老年痛失愛子,精神上所受痛苦既深且鉅,復審酌過失程度,王、戴年收入甚微,應付扶養費37萬5047元、精神撫慰金100萬,2人共連帶賠償137萬5047元。至於,職業災害補償金,不得重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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