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劉人豪/台北報導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庚霖,改名吳秉孺)遭網紅耀樂指控,在耀樂未成年時,於炎家偷拍兩人的性愛影片,炎亞綸事後坦承2人交往過且私密影片外流,但強調非他流出。全案經數月偵查,士林地檢署今(8日)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將炎提起公訴,雖然妨害性自主部分,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將炎不起訴處分,但他仍因涉嫌2個犯罪事實遭起訴,而炎亞綸未來最重恐被判囚10年。
▲耀樂召開記者會時,炎亞綸親赴現場鞠躬道歉。(圖/記者湯興漢攝)
士林地檢署襄閱張志明說明,士林地檢署偵辦炎亞綸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炎亞綸涉嫌以手機拍攝與耀樂性的性行為,並持有該影像,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為性行為之電子訊號,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嫌,將炎亞綸起訴;至於其他妨害性自主部分,檢察官認罪證不足,依法不起訴處分。
據了解,炎亞綸被起訴兩個犯罪事實,第一是製造(即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嫌,案發時符合舊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二則是意圖散布而繼續持有少年性交影像,同樣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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